業主能否私自將自家住房改爲民宿?

本報訊(記者 李倩 通訊員 王鬆)未經鄰居同意,私自將自家住房改造爲民宿的行爲是否合法合規?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一當事人王某因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遭到11名鄰居聯名起訴。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停止案涉房屋的經營行爲,恢復房屋住宅用途,並賠償鄰居合理開支。

王某將自有的某住宅小區的一套房子以民宿的形式在網絡平臺掛出,招攬客人。一段時間後,鄰居們發現小區外來人員增多,出現了門禁失控、亂按門鈴、夜間大聲喧譁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小區業主們的安寧生活。因此,姚某等11位業主將王某訴至鹽田區法院。

姚某等11位業主認爲,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住改商”應當經過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王某在未徵求其他業主意見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由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嚴重侵害了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們的權益。故訴請法院要求王某恢復房屋住宅用途,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王某辯稱,房屋出租僅僅是爲了減輕月供壓力,並非以營利爲主要目的,且承租房屋的多數是自己的同學朋友,因此該房屋不屬於民宿,房屋用途也並未改變。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依照民法典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本案中,王某委託第三方在互聯網發佈房源信息、標明價格、接受預訂,按照相關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記入住人員,明顯系提供住宿服務的房屋,屬於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情形。王某並未取得利害關係人姚某等人的同意,將自己所有的住宅改爲經營性用房,現姚某等11位業主要求王某停止案涉房屋的經營行爲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王某停止案涉房屋的經營行爲,恢復房屋住宅用途,並賠償姚某等11位業主維權合理開支2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着短租平臺的興起,以小區空置房爲主的短租房、日租房因方便、快捷、便宜等優勢,迅速搶佔部分房屋租賃市場。然而,租客入住登記不規範、人員混雜難監管等問題會嚴重影響其他正常居住業主的居住體驗,並帶來環境嘈雜、衛生混亂、消防隱患增多、安全係數降低等負面影響。

因此,如果業主要將住宅房屋用作網約房經營,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須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且應當儘量避免影響左鄰右舍的正常生活。業主擅自將房屋用作經營用房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有權要求其停止經營,恢復房屋住宅用途。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