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籲放寬房地合一稅2.0特定股權交易 財部評估修正

針對房地合一稅2.0特定股權交易,工商協進會今天建議,應排除標的公司於104年底前已取得的房地,以利企業IPO、永續經營傳承。財政部表示,已請國稅局彙整稽徵實務上的適用疑義,評估修正相關規定的必要性、合理性,比如關係人持股或房地佔股權價值比率等。

工商協進會今天舉行工商早餐會,行政院長卓榮泰率多位部會首長出席,與企業界交流,工商協進會提出27項提案、74項具體建議,其中包含針對房地合一稅的特定股權交易認定標準,進行檢討修正。

爲防杜炒作不動產,或藉股權交易達移轉房地目的,將應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轉換爲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房地合一稅2.0在110年7月1日上路,不僅對短期套利者課重稅,並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

房地合一稅2.0增列課稅標的包含特定股權交易,也就是交易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事業股權超過50%,且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不過,交易的股份若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則排除適用。

根據工商協進會提案,臺灣許多企業早年因應生產製造所需,因此公司名下大多擁有土地與廠房,但近年因不動產價格飆漲,導致容易達到「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這一標準。

工商協進會指出,許多家族企業可能因交易少數股權,就落入房地合一的特定股權交易課稅範圍,但這樣交易實質上並非是出售不動產,部分主要是爲了家族股權傳承,或與外部進行策略合作等,而進行交易。

工商協進會建議財政部,房地合一稅2.0的股權交易,應排除標的公司(被投資事業)於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的房地,以利企業IPO及永續經營傳承。

財政部表示,已請各地區國稅局蒐集、彙整稽徵實務上適用疑義,評估修正相關規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比如關係人持股或房地佔股權價值比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