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房地產廣告 禁止稱地王樓王
新華社報導,這份名爲《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房地產廣告活動》的通知要求,發佈房地產廣告應當具有有效的證明檔。預售商品房專案必須取得專案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才能發佈該預售商品房專案的房地產銷售廣告。
房地產銷售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有誤導、欺騙公衆和不符合預售的商品房專案的內容,並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編號和發證機關。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房地產銷售廣告禁止發佈以下內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以專案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專案位置;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有悖社會良好風尚內容;宣傳地王、樓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