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弱女不認罪賠60萬求緩刑 色里長遭法官打臉

李姓男子在2018年擔任里長,因辦理社區志工活動認識一名中度智能障礙女子,他卻加以性侵,案發後,他賠償60萬元請求法官給予緩刑,最高法院判刑3年4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男子在2018年擔任里長,因辦理社區志工活動認識一名中度智能障礙女子,他卻加以性侵,案發後,他賠償60萬元請求法官給予緩刑,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認定他觸犯乘機性交罪,原審量刑並無違誤,沒有給予緩刑,將他判處3年4月徒刑定讞。

李男與被害女子熟識,明知她有心智缺陷情況,竟在2018年某日在她的住處,以手撫摸她胸部,再將手伸入她褲子內,撫摸她下體,繼之以手指插入;李男在2020年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其生殖器自拍照片給她,她的庇護工場老師發現追問,才知道李男的惡行。

一審及二審審酌李男身爲里長,不思服務鄉梓、照護里民,反利用長期接觸里民之機會,對被害人性侵,且犯案矢口否認犯行,對案情避重就輕,難認有悛悔之心,考量他與被害人以6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犯後態度尚可,判刑3年4月。

李提上訴指出,被害人及其父母2022年9月1日出具證明書表示願意原諒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最高法院認爲,姑不論李男判處刑期並不符合緩刑要件,縱被害人父母在原審判決後出具願意給予上訴人緩刑之機會之證明書,亦無從據爲推翻原判決之適法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