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闖禍 對女駕駛爆粗口還動手!莽男下場出爐
陳男爆粗口飆罵五字經,還出手揮拳攻擊張女,一審依公然侮辱處罰金6000元,傷害部分判3月徒刑,陳男不服上訴,二審不予採信,維持原判確定。(王煌忠攝)
臺中市陳姓男子日前騎機車與張姓女駕駛發生行車糾紛,陳男不但爆粗口飆罵五字經,還出手揮拳攻擊張女,法官依公然侮辱處罰金6000元,傷害部分判3月徒刑,陳男主張遭逼車致腳受傷才罵對方,且張女也有回罵,一時情急伸手要拉張女衣領理論,指甲不慎畫傷其頸部,二審不予採信,駁回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在2022年12月4日中午12時許,在烏日1家飯店停車場入口旁道路,與張女駕駛的自小客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以「幹X娘X掰」、「X掰」穢語辱罵張女,還將左手伸入駕駛座揮擊張女臉部,造成張女臉部、左前臂及頸部挫傷。
臺中地院審理,陳男供稱「不覺得說的話是罵人的字句」、「我指甲刮到告訴人下巴頸部附近,但這不是傷害行爲,這是無意造成的」,「我會抓告訴人是因爲她要撞我」。
一審法官審酌陳男不思理性解決糾紛,不知尊重他人人格權,任意公然出言侮辱,貶抑告訴人名譽、人格,又出手傷害告訴人,以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6000元,又犯傷害罪判有期徒刑3月。
陳男上訴主張,因遭張女駕駛自小客車逼車,差點撞上燈柱致腳受傷,生氣之下確有罵對方,但張女也有回罵,一時情急用左手伸入小客車駕駛座要拉告訴人領子理論,造成張女頸部受傷,因對方當天穿厚衣,左前臂挫傷不是他造成,因自己健康不佳,無固定收入且需租房,經濟拮据,請求從輕量刑。
二審法官佐以張女車內乘客拍攝影片,認陳男犯罪事實明確,難認原審量刑有明顯失衡過重之情,陳男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維持原判,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