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築——預防性保護巡查內容
預防性保護指對文物建築保存狀態及常見風險採取的巡查、評估和技術措施等,從而延緩病害的發育、減少修繕次數,達到降低文物建築面臨風險破壞的目的。
通過日常、定期、專項巡查記錄的分析,對文物建築健康狀況的綜合性評估,爲下一步文物建築的管理、使用與保護提供建議。
對在日常、定期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在預防性評估的基礎上,對文物建築局部存在的安全風險,採取支護、保養維護、臨時加固等技術措施。
巡查內容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專項巡查。管理使用單位應長期組織開展針對文物建築的日常巡查工作,檢查文物建築本體的保存狀況、周邊環境情況。
一、巡查內容
1.1 日常巡查內容
1.屋面
(1)檢查屋面是否有植物及生物生長,以及臨近樹木枝葉是否影響屋面。
(2)檢查屋面溝壟是否淤積堵塞,天溝瓦壟排水是否暢通等。
(3)檢查屋面瓦件、脊飾有無變化。
2.地面、散水、排水設施
(1)檢查建築周邊排水明溝、暗溝及暗管排水是否順暢等。
(2)檢查各處地面有無異樣。
3.周邊環境
(1)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內是否有影響文物建築安全的生產活動或建設行爲。
(2)文物建築賦存環境的變化。
(3)文物建築載體、周邊環境存在危險要素(如山體、邊坡、護坡、擋牆等)。
1.2 定期巡查內容
1.樑架結構
(1)檢查柱、樑、檁、枋、板等構件有無破損、變形等現象。
(2)檢查斗栱是否存在歪閃、變形、移位、糟朽或構件缺失等現象。
(3)檢查椽頭、椽身有無變形彎曲、斷裂現象;檢查望板是否有滲水水漬或糟朽現象;檢查檐頭、大小連檐及瓦口木是否變形或糟朽等現象。
2.牆體
(1)檢查磚、土坯、石等各類牆體是否存在歪閃、移位、裂縫、風化酥鹼、構件缺失及基礎沉降等現象。
(2)檢查抹灰層與基層是否有空鼓現象,檢查抹灰面層有無粉化、脫色、黴變或脫落等現象。
3.木裝修
(1)檢查室內外木裝修構件是否出現變形、開裂、鬆脫、糟朽等現象。
(2)檢查門、窗扇是否開關靈活符合使用要求,配件、飾件是否有殘損缺失等現象。
4.月臺、臺明、地面
檢查壓沿石、階條石、垂帶石、踏跺、抱鼓石、土襯石等構件是否存在歪閃、移位、下沉、破損、碎裂及酥鹼等現象。
二、風險評估
2.1風險評估
根據日常、定期、專項巡查及完成的編制報告,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對巡查中發現存在風險的文物建築進行風險評估。
2.2風險評估內容
主要包括:文物建築存在的變化,變化導致問題的風險,主要結構安全問題,形制完整問題,文物建築裝飾構件及細部的保存問題,建築使用的問題,管理存在的問題以及進行預防性保護的建議等。
2.3 評估結論
正常——巡查未發現明顯的變化,建築結構穩定、保存狀況良好,暫不用採取保護措施;
一般風險——巡查發現存在局部變形,建築結構基本穩定,應加強巡查、監測,並採取相關的預防性保護技術措施;
嚴重風險——巡查發現有明顯的變化,建築結構處於不穩定狀態;應委託專業單位開展現狀勘察、制定應急支護措施、編制搶險加固方案或保護修繕方案。
三、預防性保護技術措施
文物建築根據預防性評估結論實施預防性保護,正常狀態下的文物建築應實施日常保養維護;一般風險狀態下的文物建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實施預防性保護技術措施;嚴重風險狀態下的文物建築應及時委託具有文物保護工程相關資質單位實施必要的保護措施。
3.1 日常保養維護技術措施
1.地面清掃
地面清掃、雨雪天氣及時清掃臺基周圍地面雨水和積雪,清掃樹葉、疏通院落地面排水、清除臺基周圍地面雜草灌木,維持文物建築的良好狀態。
2.通風換氣
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文物建築的日常清潔打掃、通風換氣等工作,保持文物建築整潔、無蛛網、無浮塵,做好相應記錄。
3.排水疏導
經常檢查屋頂、天溝、庭院的排水口和排水通道,清除雜物,保證排水通暢。
4.屋面除草
屋面除草採用無人機噴灑除草劑,每年春、秋季兩次,抑制雜草、苔蘚生長,除草劑應針對屋面雜草生長類型進行選擇。
3.2 預防性保護技術措施
1.屋面人工除草清壟
屋面清理選用小鏟子、掃帚等工具清理瓦壟中積土、樹葉、雜草、小樹、苔蘚等,對夾壟灰脫落部位應隨即勾抹瓦壟灰。
2.屋面瓦件查缺補漏
對屋面瓦件、脊飾個別殘破或缺失時,應及時補修,更換或添配瓦件、脊飾。
3.牆體檢修技術措施
對磚、石牆面灰縫流失嚴重進行打點勾縫;對牆面抹灰局部起皮、脫落的可採用傳統工藝、傳統材料進行修補。
4.地面、散水、排水溝及管道檢修技術措施
雨季來臨前,清除泄水口周圍堆積雜物;下雨天地面若有積水時,應及時查找原因並儘快進行排除。
5.木裝修檢修技術措施
門窗框、扇有鬆動、脫落、開關不靈活時,應修整緊固。門窗框、扇出現殘損或缺失時,應按原樣補配;補配缺失合頁,修正潤滑或更換鏽蝕金屬開關,緊固鬆動的鐵格柵,補配缺失簾幕。
6、月臺、臺明檢修技術措施
對散水、踏步、臺明地面破碎鋪磚應作補配;對凹凸不平、排水不暢部位可先拆啓鋪磚,墊層夯實後重新鋪墁。
四、保護原則
文物建築預防性保護應堅持“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不得改變文物建築外形、現有結構、材料、裝飾、色彩及傳統工藝,不得影響文物建築傳統風貌和特徵。文物建築預防性保護應堅持“最小干預”和“預防爲主”原則,在儘量減少對文物建築干預前提下,堅持必要性、及時性、有效性和可逆性原則,通過合理可行的技術措施,減小文物建築常見風險的產生及惡化。
五、工作機制
1.管理、使用單位應制定文物建築預防性保護工作制度,明確人員分工與責任、工作標準、工作程序、培訓要求等。
2.預防性保護應由管理、使用單位或者委託具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相關單位完成,預防性保護實施方案應向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3.每年12月底,根據文物建築保存狀況、病害程度、巡查結果,評估文物建築保存狀況,得出評估結論,提出下一步的保護建議,形成年度預防性評估報告,並制訂下一年度文物建築預防性保護工作計劃。
4.建立健全預防性保護工作的檔案,全面記錄文物建築本體、周邊環境現狀、病害殘損情況等信息,作爲後續觀察、分析比對、巡查、保護等工作的依據。
(圖文來源於“古建文保先鋒”,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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