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未成年人提供更堅實司法保護(金臺銳評)
6月1日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上升爲法律的明確規定,這意味着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在法律層面成爲有關報告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表示,檢察機關將聯合相關部門,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是否報告”必查機制,確保強制報告制度不折不扣執行。
早發現、早制止、早懲治,才能爲孩子健康成長撐起“保護傘”。由於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案件發現如果不及時,會嚴重影響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一方面,這類案件往往發生在家庭和學校、培訓機構等內部場所、封閉環境,外人很難發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能力還不強,不少孩子遭受侵害後不敢、不願甚至不知道尋求幫助。不僅如此,有些案件即使後來被發現,由於時過境遷,給偵查取證、打擊犯罪帶來很大困難,有的甚至因爲證據滅失,讓犯罪分子難以得到應有懲罰。
自2020年5月最高檢聯合國家監察委、公安部等部門下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來,大量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因相關人員按規定報告得以及時發現,違反強制報告規定涉嫌違紀違法的相關人員受到了相應處罰。實踐證明,該制度不僅有利於在第一時間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線索,及時完善固定證據,有效懲治違法犯罪,將不法傷害程度降到最低;而且能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心理安撫、司法救助等,切實維護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
強制報告突出剛性,讓更多社會力量成爲保護孩子的參與者。強制報告的責任主體點多面寬,加強對這項制度的認識瞭解並嚴格適用法律十分必要。只有每個人在發現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時,都能及時報案或者舉報,才能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
孩子的美好未來,需要我們共同守護。一方面,司法機關應當主動擔當作爲,對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相關主體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體現強制報告的剛性,並及時排除隱患,堵塞管理漏洞。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護不能僅依賴司法機關單打獨鬥,更需要進一步凝聚對強制報告的社會共識,讓相關責任主體知悉法律要求,爲社會大衆提供便捷的平臺和途徑,促進對報告義務的主動、及時履行,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