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披露有關信息 同德化工被處罰
2024年12月9日,同德化工發佈了關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公司於近日收到山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0 號)。
經查明,同德化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關於轉讓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約定上市公司擬將持有的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100%股權全部轉讓給廣東宏大或廣東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價格爲人民幣 20,000 萬元,最終轉讓價格根據廣東宏大聘請的評估機構對標的股權的資產評估結果由雙方在簽署正式股權轉讓協議中確定。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決定終止與廣東宏大的股權轉讓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同德化工向廣東宏大發送《協議終止通知函》並辦理了退回履約保證金等事項。本次股權轉讓事項引發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的民事訴訟。2024年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民事判決書》((2024)內 01 民初9號)載明:《框架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且已經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轉讓同蒙化工 100%股權預計產生利潤 17,709.86 萬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利潤的 96.15%,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規定披露《框架協議》有關信息,直至 2024 年 1 月 30日發佈《關於公司收到民事訴訟傳票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02)時,才予以提及。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情況說明、有關協議合同、公告、有關訴訟及判決文書、財務報表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同德化工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間買入,並在2024年1月30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爲Excel文件)發送到郵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參與索賠徵集活動。本次索賠徵集可主張的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爲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一、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的罰款;二、對張烘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三、對鄔慶文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四、對張寧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同德化工在公告中稱:本次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的行爲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5.1條、第9.5.2條、第9.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吸取教訓,強化內部治理規範性,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
據公開資料顯示,同德化工的主營業務爲民用炸藥的研發、生產、銷售(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