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行銷詐騙氾濫 綠委:現行規範消極

立委陳亭妃今針對「網路行銷關鍵字」詐騙廣告舉行公聽會,她表示,民衆或業者除了向公平會檢舉外,自行舉證不易,且網路行銷詐騙案仍未有統一規範或機關,現行規範消極,呼籲公平會、司法院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蔡雯如攝)

網路詐騙頻傳,立委陳亭妃今針對「網路行銷關鍵字」詐騙廣告舉行公聽會,她表示,現行法源散佈於公平交易法、民法等法源,民衆或業者除了向公平會檢舉外,自行舉證不易,且網路行銷詐騙案仍未有統一規範或機關,現行規範消極,呼籲公平會、司法院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研議公平交易法修法方向。

陳亭妃指出,目前網路行銷關鍵字是業者宣傳主流管道,但也導致不肖業者利用攀附著名對手的關鍵字、散佈對手負面關鍵字等手法,行銷自身產品,若不提出具體作法,這種不公平的競爭手段,最後會淪爲惡性循環。

政大法學院教授王立達說,公平會的行政罰鍰受制於行政罰法,因「先司法後行政」原則,法院判決未確定就無法開罰,但行政機關應該衝在前面,行政和檢調應同步處理。

臺大法學院教授李素華認爲,網路和廣告都是主流,怎麼規範很重要,若執法方式仍採網路剛興起時的模式,或將行銷方式歸類化,無法因應新科技,可能會造成救濟困難,目前美國等國家已着重於廣告資訊揭露部分,公告廣告業主有無利益和對價取得,以落實消費者自主權去制衡。

對於現行法律多依商標法處理,而非公平交易法。李素華指出,司法救濟要給予足夠的協助,法院在商標法個案見解不夠廣泛,仍然狹隘,且相關舉證資源都握在被告手中,原告難以自證,第一關原告之訴就被駁回,無法得到救濟就只好迴歸公平會。

律師王瀚興表示,主管機關可以參考公平法其他法條,設置「濫用關鍵字」處理原則,尤其是造成同業負面影響部分,公部門或司法機關想靠企業負民事舉證責任是不切實際,若以先司法後行政原則,被告要停止侵害,民事訴訟還須聲請假處分,行政機關有責任設置相關條件處理,不能只期待企業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