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觀財報|聚飛光電募資管理不規範等被責令改正

中新經緯11月25日電 聚飛光電25日晚公告,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深圳市聚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4]223號)(以下簡稱“《責令改正決定書》”)《關於對邢美正等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224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責令改正決定書》顯示,經查,聚飛光電存在以下問題:

1、自有資金理財不規範

一是使用自有資金理財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2021年度,公司使用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期間持有的理財產品最高餘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未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並進行臨時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

二是使用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超過授權額度。2023年至2024年,公司部分期間使用自有資金購買理財額度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授權,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2、募集資金管理不規範

公司202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使用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和《關於使用閒置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中,關於閒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的投資期限授權不明確。2021年至2023年間,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購買多個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七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八條的規定。

3、未按規定審議和披露關聯方共同投資

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間,公司與時任監事曹石麟共同投資深圳市聚強晶體有限公司,但公司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4、部分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未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及時更新。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未明確具體的責任追究機制,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四條的規定。

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資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規範運作問題。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警示函》顯示,經查,深圳市聚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規範運作問題,深圳證監局已對公司採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 223號)。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邢美正、時任總經理高四清、董事會秘書於芳,對上述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邢美正、高四清、於芳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聚飛光電專業從事SMD LED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主營業務屬於LED封裝。產品主要應用於手機、電腦、液晶電視、顯示系統、車載電子、智慧照明、健康檢測、智能穿戴、光傳感等領域。

業績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2.08億元,同比增長19.44%;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28億元,同比增長25.83%。

二級市場上,聚飛光電25日收跌0.15%報6.74元,公司最新市值93.96億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