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部「猛插鑰匙37下」奪命 莽男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頭部「猛插鑰匙37下」命,莽男二審仍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前科累累的陳姓男子,去(2023)年在超商前,持鑰匙朝宋姓男子頭部連刺37下致死,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國民法庭的判決,認定他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 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相當之惡性,依殺人罪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陳姓男子在去年1月24日上午6點多,在超商前手握鑰匙並以鑰匙金屬製前端,由上往下猛力刺擊宋姓男子翰頭部共37次,復向外用力猛踢宋的頭部3下、6下,誘發宋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而心因性休克,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定警方抵達現場時,已鎖定他涉案沒有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之適用,且他前科累累,顯見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 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相當之惡性,依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高院駁回。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