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親弟弟輕生亡變凶宅 租屋女「這原因」慘賠183萬
何女承租後允許弟弟居住卻輕生亡,房東請求損害賠償共183萬3153元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鄭姓房東將房子出租,由何女承租並帶弟弟及兒子入住,不料,弟弟卻在屋內輕生亡,導致變成凶宅,何女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也予以同意。但後來該屋出售以760萬元成交,相較同路段出售價940萬元,減損180萬元,房東因而向法院請求何女損害賠償及清潔費等共183萬3153元。
法院審理,房東主張,何女在租賃期間,允許弟弟居住,但弟弟卻在2022年輕生死亡,導致該房地成爲凶宅,他出售房屋後,受有交易價格減損180萬元。法官認,何女弟弟輕生之行爲,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房東,導致房地價值貶損,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爲。
法官考量,民法第432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爲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以及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爲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何女承租後允許弟弟一同居住卻輕生亡,讓房東受有交易價格減損180萬元損害之事實,何女自應代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何女積欠2個月租金共33000元,經以押金32000元扣抵後,雖已無積欠租金未付,但何女未盡保管義務,導致屋內凌亂不堪,加上弟弟死亡後,承諾清潔整理,並搬遷家倶以回覆原狀,但何女並未履行,房東只好委請他人處理,共支出清潔及搬遷費15500元,加上未繳納電費1153元及提前解約的違約金16500元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房東得請求何女賠償共183萬3153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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