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12月1日起,進入醫療機構禁止攜帶以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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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發佈
關於加強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公安廳
關於加強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爲有效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力保護醫患雙方人身安全,營造良好診療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將加強我省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陪同人員應當遵守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對於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等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在主要出入口或重點區域出入口實施安全檢查,嚴防禁止、限制攜帶物品進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限制攜帶物品臨時寄存處,爲急危重症患者設置安全檢查綠色通道。
四、進入醫療機構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安全檢查。人工安全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對女性人員進行人工安全檢查時,應當由女性安全檢查人員進行。
五、醫療機構發現攜帶禁止物品的,應當先行控制現場,立即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攜帶限制物品的,應當告知其在臨時寄存處寄存,對拒絕寄存強行進入醫療機構的,應當進行先期處置,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對於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醫療機構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以及在醫療機構內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等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醫療機構發現揚言實施暴力、多次無理纏鬧、醉酒吸毒等高風險人員和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爲的危險精神障礙患者時,要及時提醒醫務人員,並採取安排安保人員陪診等應對措施,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
八、發生可能引發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等影響安全穩定的高風險問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聯合依法妥善處置,防止事態擴大。
九、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並公佈全省醫療機構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十、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東省醫療機構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公安廳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山東省醫療機構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一、禁止攜帶物品
(一)槍支、彈藥:制式槍支、非制式槍支;槍支配用子彈、手榴彈、手雷、炸彈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仿真槍;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各類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煙花爆竹;氰化物、農藥等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硫酸、鹽酸等腐蝕性物品;氫氣、甲烷、液化石油氣、水煤氣,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紅磷、黃磷,碳化鈣(電石)、鎂鋁粉,高錳酸鉀、氯酸鉀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止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的物品。
二、限制攜帶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術刀、雕刻刀、刨刀、銑刀等刀具。
(二)錘、斧、錐、鏟、鍬、鎬等器具。
(三)矛、劍、戟、飛鏢、彈弓、弓、箭、電擊器等器具。
(四)伸縮棍、雙節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酸性噴霧劑、驅蟲動物噴霧劑等物質。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來源: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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