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棒就是兇器!法官當庭拿來敲頭喊「痛」 狠打臉檢方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一起竊盜案超認真,當庭拿起作案工具鐵棒自敲頭部,認證會痛,是兇器,變更起訴法條爲兇器竊盜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一名余姓男子把鐵棒連結彈簧,在娃娃機店勾取選物,遭警方逮捕後,檢察官認爲,鐵棒非兇器,依竊盜罪將其偵結起訴,而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親自拿起鐵棒在頭上敲擊,認爲「頭頂很痛」,改依兇器竊盜罪,判其6月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41歲余姓男子於2020年5月間,以自制約51公分之鐵棒連結彈簧,勾取選物販賣機裡的3個知名品牌包包(總價值約900元),再用工具撬開倉庫,盜走模型機、藍芽耳機、充電線、喇叭等物(總價值約4150元),經店家報警處理,檢方依竊盜罪將其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爲檢方並未將作案工具調出勘驗,就在聲請判決處刑書中,稱作案工具不對人生命、身體造成危害,非兇器等,有調查未盡責的嫌疑。

經法院依職權向承辦警分局調取作案工具,法官於審理親自勘驗作案工具「鐵棒」,法官拿起鐵棒輕輕敲擊自己的頭頂,發現鐵棒非常堅硬,頭頂很痛,顯然是屬於兇器,變更檢方起訴法條爲兇器竊盜罪。

另,余男在警詢與偵訊期間稱其患有強迫症、憂鬱症,纔會在該娃娃機店消費幾千元後,情緒失控、忍不住犯罪;對此,法官檢視余男前科紀錄,認定余男多在犯案後才前往精神科就診,看診後仍不斷犯案,且調閱病歷後發現,醫生僅依余男自訴就斷定其患有病症,顯見余男做案時精神狀態並未受到疾病影響。

法官審酌余男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與價值、所使用之兇器竊盜對人生危害等情況,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做案鐵棒、彈簧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