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房屋稅徵收 陳沖喊「自宅免稅天經地義」
兩個星期前,房屋稅繳納期間剛過,媒體報導「全國僅臺北、臺南自住房屋稅打折」、但「中央反對一稅兩制」。原來只有臺北市、臺南市給予「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房屋稅優惠稅率,惟財政部表示依法無據,臺北市政府則稱系依照105/8/24部函旨意辦理,財政部也曾於106/8/18同意備查。中央地方各執一詞,本文無意介入行政爭議,但願藉此梳理一下房屋稅的根本問題,避免繼續失焦。
自用房屋該課稅嗎?依土地法第187條,「建築改良物爲自用房屋時,免予徵稅」。自用房屋供國民遮風蔽雨,仁民愛物,免予課稅,天經地義,也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那爲什麼實務上又會有房屋稅?官員說,課徵房屋稅,依照房屋稅條例,是特別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但請想想,房屋稅的「徵收」,條例或許是特別法,但「自用」房屋的「免稅」,土地法可是特別法。
其次,土地法第147條也有規定,「除本法外不得對建物徵稅」,是否房屋稅條例在公然挑戰土地法?是否房屋稅條例根本就不應立法?何況退一步說,土地法第147條的法律文字與房屋稅條例第一條語氣類同,究竟何者是特別法?是否需要釋憲一番?也許有人會說,28年前曾有大法官369號解釋,認爲房屋稅條例符合憲法第19條(依法課稅),但該解釋避重就輕,完全未觸及憲法第15條關懷人權的高度,相信當今憲法法庭,重視人權,對此爭議應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陳沖指出,民國八十二年,民進黨籍民意代表(包括陳菊等),曾發起抗繳房屋稅運動,約莫同時,在立法院的民進黨委員也提案要求自用房屋免稅(參與聯署的有陳水扁、呂秀蓮等),雖然功敗垂成,但這些關懷人權的理想,應該還不會因自己執政就拋諸腦後吧。陳菊、陳水扁、呂秀蓮如未忘初衷,不妨勇敢站出來,訴說一下二十九年前的熱情。
房屋稅的稽徵,雖然法律基礎有嚴重爭議,歷來抗稅主張,不絕如縷。但自始行政機關就呼籲,希望大家共體時艱,配合國家建設需求,以今年高達835億元的房屋稅,順民也都配合繳納。但政府在執行時,是否也應秉持謙卑、謙卑再謙卑的態度,儘量減少自用僅有一屋的民衆,流動性的壓力?而對柯文哲、黃偉哲兩位市長悲天憫人的胸懷(只是打折而非免除),就不要苛責。財政部既然可在法外認定「一人三戶」適用「自用」低稅率,就不要藉遵循法規之名,斥責地方政府沒有折減的依據,至少地方首長的心還是肉做的。
陳沖指出,至於在執行面,房屋稅條例,還有許多可議可笑之處,因篇幅關係,嗣後再擇機檢討,屆時當可再一次驗證依法徵稅的原則,是否被遵守?看看誰的心不是人肉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