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穿德軍服大街前進突刺 警明知玩具槍還送辦…法院不罰

臺中何姓男子不明原因穿着德國軍服,並持玩具槍裝上刺刀在西屯區大街上揮舞、擺出前進突刺動作,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法院審理認爲,警方雖以何男攜帶有殺傷力器械送辦,但警方勘查時就已確認該刺刀是塑膠製無殺傷力,因此裁定不罰,可抗告。

臺中第六分局移送指出,何男今年8月18日下午3點多身穿德國軍服,手持玩具槍並裝上刺刀,在西屯區世貿中心附近揮舞,還以前進突刺等危險動作,因有民衆檢舉到警政署信箱。

警方受理後,以何男攜帶具有殺傷力的玩具槍並裝上刺刀,對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有危害之虞,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函送臺中地院裁處。

臺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制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但符合要件的器械、化學藥劑或其他危險物,須具有「殺傷力」,若無則不該當要件。

法院審理認爲,警方未證明何男持有玩具槍、刺刀有何殺傷力,另警方前往何男家中對開玩具槍、刺刀查看拍照,檢視後也認爲無殺傷力,並確認刺刀是塑膠材質。

法院認定,何男並無移送的違序行爲,加上卷內也無其他證據證明他違法,裁定不罰。

臺中第六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