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 公車左轉撞死母嬰 肇事司機判1年4月

發生於去年12月底,臺中市客運公車左轉撞死過馬路的母嬰,肇事陳姓司機一審遭判1年4月徒刑,可上訴。(讀者提供/張妍溱臺中傳真)

去年12月底,臺中市北區傳出客運公車左轉時撞死過馬路的李姓婦人與其男嬰,一旁的丈夫則摔倒在地,當時引發社會喧然大波,公車駕駛陳姓司機被依涉嫌過失致死罪送辦,臺中地院審結,判決陳男1年4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陳姓司機駕駛豐原客運於當天深夜11點多,行經北區學士與英才路口,左轉時不慎撞上正在過馬路的1家3口,李姓母親及1歲男嬰當場身亡,伊拉克籍季姓丈夫倖存。檢方認爲,陳姓司機疏忽未注意,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並請法院依道交條例加重其刑。

臺中地院審理期間,季姓丈夫控訴陳姓司機貿然左轉、撞人後沒立刻煞停,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涉犯殺人罪嫌。陳姓司機則堅稱「真的沒有看到人」、「不是故意要去撞」等。法院勘驗行車記錄器後發現,陳煞停後10秒即下車關心,且陳、季間無仇怨,難認陳姓司機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臺中地院認爲,陳男開公車近行人穿越道,卻未禮讓行人而造成死傷,依道交條例加重應構成《刑法》第276條、第284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傷害罪,但考量犯後自首,予以減刑。

判決指出,陳姓司機未謹慎駕車、貿然左轉肇事,造成季男妻子、小孩死亡,其創傷難以平息彌補,且迄今沒有和解,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陳姓司機1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