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特殊性 美臺避免雙重課稅立法見難度

參院外委會7月通過的「臺灣租稅協定法案」(Taiwan Tax Agreement Act)就是以此爲基礎,希望以立法方式明確授權美國總統,透過美國在臺協會(AIT)與臺灣洽籤租稅協定,以處理美臺雙重課稅問題,促進雙邊貿易投資。(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美積極推動避免雙重課稅,美國參議院財委會今天通過的減免稅收法案及參院外委會7月通過的臺灣租稅協定法案都是以此爲目標。但由於臺灣的特殊性,讓立法出現2種不同路徑,顯見立法難度。

根據美國憲法,貿易與關稅規範屬國會權限。法律明確規定,與外國政府的經貿談判與稅收互惠,必須經國會授權後,行政部門才得與外國政府洽談。雙方若簽署條約,最終也需獲得國會同意。

參院外委會7月通過的「臺灣租稅協定法案」(Taiwan Tax Agreement Act)就是以此爲基礎,希望以立法方式明確授權美國總統,透過美國在臺協會(AIT)與臺灣洽籤租稅協定,以處理美臺雙重課稅問題,促進雙邊貿易投資。

法案指出,美國與全球65個「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簽有租稅協定,臺灣爲美國前幾大貿易伙伴及全球重要經濟體,加上戰略重要性及面臨日益嚴重中國威脅,美國應進一步強化與臺灣的經濟關係。

法案表示,臺美若簽署租稅協定,將在促進雙邊投資貿易、強化雙邊關係扮演關鍵角色,且能鼓勵其他國家增進與臺灣的經濟連結。

外委會主席梅南德茲(Bob Menendez)當時在審議工作會議上說,由於臺灣獨特的地位,美國與臺灣無法簽訂稅收條約,但這項立法已儘可能接近,通過具備稅收條約的主要特點,爲協定奠定基礎。

外委會共和黨首席議員裡契(Jim Risch)則說:「法案不只能強化美臺關係,授權行政部門與臺灣洽談租稅協定,亦能鼓勵其他國家提升與臺灣的經濟關係。」

透過租稅協定授權方式洽籤避免雙重課稅,確實能給予臺灣較爲正式的法律地位與完整性,但透過授權洽談協定,曠日費時,對已經被雙重課稅數十年的臺美企業與個人來說,緩不濟急。

相較於外委會法案需要長時間協商,參院財委會今天通過的「美臺快速雙重稅收減免法案」(Descrip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Taiwan Expedited Double-Tax Relief Act)概念性文件則是採取修法途徑,讓雙重課稅問題得以快速解決。

今天通過的「主席版本法案」,是由參院財委會主席魏登(Ron Wyden)與共和黨籍首席議員克雷波(Mike Crapo),連同衆議院歲計委員會主席史密斯(Jason Smith)、民主黨籍首席議員尼爾(Richard E. Neal)共同擬定並提出。

由於是在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增加新章節,解決臺美企業與個人雙重課稅問題,能快速完成。如同魏登今天會上發言時所說,若進展順利,只要花費數月而非數年時間就能爲勞工與企業提供減免。

但也由於是修改現有稅法,而美國稅法經常因時制宜有所修改,可能出現遺漏,導致缺失。

不論是透過授權行政部門還是修改稅法,儘管路徑不同,目的都在達成避免雙重課稅,財委會與外委會也都支持雙方法案,相互補足不足之處,期待共同推進法案立法。(編輯:郭中翰)11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