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尿液毒品濃度超標涉毒駕 法官這理由判他無罪

王姓男子2月7日凌晨在臺南住處施用K他命,中午駕駛轎車而遭警方攔查,當場查扣K他命1小包,經採集尿液送驗濃度超標,檢方依涉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起訴,惟政院3月29日才公告檢驗判定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當場受測觀察紀錄表均合格,最後判他無罪。

警詢時,王坦承施用愷他命後,駕駛轎車上路,後爲警攔查,經採尿送驗,測得其尿液中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達449ng/mL。

臺南地院指出,行政院今年3月29日公告「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即日生效。而王駕車時間爲2月7日,是在行院公告之前,並不適用該法。

然而,檢方提出王遭查獲後測試觀察紀錄表佐證,法官認爲,王當下關於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畫同心圓等測試結果,均屬合格,堪認其體內雖殘留毒品濃度,但肢體控制協調能力並未因此明顯減弱,仍不足認定他當時有不能安全駕車情形。

臺南地院認爲,檢方舉證,僅能證明王於2月7日1時許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在體內仍殘留毒品濃度,尚未完全代謝完畢情形下,於同日8時多駕駛轎車上路事實,仍無法證明他駕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最後判他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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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認爲,檢方舉證僅能證明王男於2月7日1時許施用K他命,在體內仍殘留毒品濃度下駕駛轎車上路,仍無法證明他駕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最後判他無罪。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