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法院審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 通訊員 趙春陽)小區垃圾處理是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環節,那麼小區物業是否可以將小區內裝修垃圾交給裝修公司進行清運處理呢?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去年3月,某裝修公司和某物業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某裝修公司在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建造建築垃圾投放點,某裝修公司支付物業公司一年的服務費和合同履約保證金共17000元,由某裝修公司直接與業主洽談並收取垃圾清運費,某裝修公司保障垃圾投放點及時清運及乾淨整潔。協議簽訂後,某裝修公司建造了垃圾投放點,收取了部分業主的垃圾清運費,也清理了部分垃圾,後物業公司突然發函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原因是屬地綜合執法部門發現該小區有建築垃圾運出,但作爲運出單位的某裝修公司無建築垃圾清運資質,通知立即整改。爲此,某裝修公司與某物業公司協商未果便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協議》及某物業公司退還服務費、履約保證金、垃圾房建造費等共計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准後,方可處置。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覈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的合同目的爲清理小區內裝修建築垃圾,因原告無垃圾清運資質且未經覈准,故原、被告之前訂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雙方訂立的《合作協議》無效,被告某物業公司應當返還原告某裝修公司服務費7000元、保證金10000元。關於原告某裝修公司主張的返還垃圾房建造費31000元,考慮到原告作爲建築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知曉建築垃圾清運需要資質及覈准,被告某物業公司作爲建築垃圾源頭管理者也應當知曉建築垃圾應當交給具有清運資質的主體,故對於合同無效的後果,雙方均應承擔責任,法院酌情由原告某裝修公司承擔30%的責任,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故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服務費、保證金、垃圾房建造費用共計3萬餘元。後原告某裝修公司對該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太倉法院審理法官表示,裝修垃圾作爲建築垃圾的一種,新建小區普遍建有垃圾堆放點,方便居民處置建築垃圾,但在居民已經付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理應將建築垃圾交給具有資質的主體進行處置,確保建築垃圾得到合理環保的處理利用,營造更加美好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