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拿著店內販售的菜刀說「我要搶劫」 法官這樣判
魏姓男子今年9月間在桃園區偷機車,到某商店拿着店內販售菜刀走向櫃檯說「我要搶劫」,得手3000元及1包煙並帶着菜刀逃,不久落網,桃園地院審結,依竊盜罪判4月、恐嚇取財罪判8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適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家住蘆竹區的魏男,今年9月10日下午在桃園市桃園區慈光街偷得機車後,騎至永安路小北百貨,拿着店內二樓貨架的菜刀,走至一樓櫃檯向店長恫稱「我要搶劫」,由於魏男沒揮刀或作勢攻擊舉動,店長判斷無傷人舉動,仍依指示交出3000元及1包洋菸,魏得手離去;警方據報29分鐘後在中正二街逮到魏男,查扣贓車、菜刀、洋菸及現金2860元等證物。
法院審理時,魏男坦承犯行,有卷內事證佐證,犯行堪以認定。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多年,前經橋頭地院送精神鑑定,認被告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能力顯著降低,未來再犯性高,故就被告所犯2罪均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魏男犯行所生危害、犯後坦承不諱、被害人均未提告訴,兼衡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不佳等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由於被告魏男曾經鑑定再犯可能性高,又屢犯財產犯罪,足認被告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依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以達個人矯正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桃園蘆竹魏男罹有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低,今年9月先偷車又持菜刀表示「我要搶劫」,桃園地院審結,依竊盜罪判4月、恐嚇取財罪判8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適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