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有條件合憲」 北所囚情平穩主因:還有一線機會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審理死刑存廢釋憲案,20日宣告相對死刑不違憲。(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審理衆所矚目的死刑存廢案,今(20日)宣告相對死刑不違憲,但列出訴訟程序等8項缺失違憲,並明示全國37名等候槍決的定讞死囚,可依本件憲法判決意旨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對此結果,關押最多定讞死囚的臺北看守所緊盯囚情,目前未傳出浮躁狀況。

全國現存37名定讞死囚,分別關押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看守所及臺中女子監獄,其中21人關押在北所,包括落網關押35年最久的邱和順、判死定讞拖24年沒執行最久的黃春棋與陳憶隆。北所設有臺北監獄刑場,已執行過全臺約2/3死刑。

▲司法院長許宗力兼任憲法法庭審判長,20日宣示死刑存廢釋憲案判決結果爲有條件合憲。(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37名定讞死囚都參與聲請解釋本件死刑存廢案,從今年(2024年)1月25日獲得憲法法庭受理、4月23日開庭言詞辯論,再歷經5個月等待,憲法法庭今宣示相對死刑不違憲,包括殺人罪、性侵殺人罪、強盜殺人罪與擄人勒贖殺人罪,這4罪法定刑除了死刑,還有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選項。

但憲法法庭認爲1999年4月21日修正前的擄人勒贖殺人罪,法定唯一死刑的規定違憲,黃春棋與陳憶隆就是被依此罪舊法判死定讞。此罪修法後增列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徒刑選項,目前國內已無唯一死刑罪名。

憲法法庭另列出7項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缺失、宣告違憲,包括上述4種罪名的被告應詢或應訊時,未強制辯護人在場,第三審審判未強制辯護、未強制進行言詞辯論,死刑判決未強制合議庭一致決,以及上述4種罪名被告,於行爲時、審判中與判死定讞後,若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未強制不準判死與不準執行死刑。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20日共同召開記者會講解憲法法庭死刑釋憲判決結果。(圖/司法院提供)

除了第1種唯一死刑已不復存在,憲法法庭宣告其他7種違憲情形,須於即日起2年內修法、若逾期未完成,則現行規定失效,而涉及後3種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憲法法庭更明示完成修法前,不得判死也不得執行死刑。

憲法法庭今天的宣示,攸關定讞死囚能否逃死,北所早已密切注意囚情,適時安撫開導,所內多數定讞死囚是長期房客,也遵守作息規定沒鬧事,今得知釋憲結果,並沒出現浮躁狀況。

據悉,主因可能是定讞死囚認爲依照本件釋憲判決,還有一線機會,因憲法法庭判決明示,本件聲請釋憲的定讞死囚,若能舉證自身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被判死,就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依職權若認定個案符合本件釋憲判決意旨,也可主動爲當事人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