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劉連舸,收受賄賂後爲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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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對被告人劉連舸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連舸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圖爲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
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1億餘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3.2億餘元,造成本金損失人民幣1.907億餘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劉連舸的行爲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
劉連舸收受賄賂後爲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鑑於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絕大部分違法發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劉連舸1961年5月出生,畢業於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經濟學碩士。
劉連舸前期一直在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副司長,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長兼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長,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保衛局)局長。
圖爲劉連舸資料圖,他是首個落馬的中管金融企業“一把手”
2007年3月,劉連舸調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副行長。2015年2月,他升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
2018年6月,劉連舸出任中國銀行行長、黨委副書記(副部長級),次年6月出任中國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3年2月17日下午,中國銀行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免去劉連舸的中國銀行黨委書記職務。3月19日,中國銀行發佈公告稱,劉連舸因工作調整,辭去本行董事長、執行董事等職務。
2023年3月31日,劉連舸落馬。劉連舸是黨的二十大之後,首個落馬的中管金融企業“一把手”。
今年10月,劉連舸被開除黨籍。
通報提到,經查,劉連舸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棄守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大肆違規插手信貸項目,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金融風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嚴重破壞所在單位政治生態,私自攜帶違禁書刊入境,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出入私人會所、接受滑雪和旅遊安排,長期借用管理對象車輛;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徇私錄用調整提拔幹部;
違規經商辦企業;
違規干預資金借貸,私自留存涉密資料;
道德敗壞,家風不正,對親屬失管失教;
毫無紀法底線,擅權妄爲,“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