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康得新原董事長鍾玉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夏高琴 南京報道

退市3年零7個月的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得新”)再度因原董事長判刑引發關注。

12月6日下午5點,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蘇州中院”)公衆號發佈一條案件信息公告,蘇州中院對被告單位康得新公司以及原董事長鍾玉、原董事徐曙、原財務總監王瑜、原資金部主管張麗雄、康得集團原財務總監吳曉雁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一案公開宣判。其中鍾玉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2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蘇州中院除了發佈上述案件判決信息外,對康得新及相關人員違法違規引發的投資者起訴康得新公司等被告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受理情況也進行了更新,蘇州中院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個人投資者起訴案件。

“蘇州中院在康得新案件中採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在提高審判效率同時,將進一步降低個人投資者維權成本。”江蘇勝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聯民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造假百億元遭退市

成立於2001年的康得新,於2010年登陸深交所,公司主要從事高分子複合材料、功能膜材料、預塗膜、光學膜、光電新材料等研發,曾被譽爲“中國的3M”,2017年,康得新更是登上美國《福布斯》發佈的年度“全球最具創新力企業”榜單。

然而,隨着2019年康得新首次出現債務違約,其財務造假行爲逐步浮出水面。

2019年1月,康得新未能如期兌付其超短期融資券,但其賬面卻擁有122億元貨幣資金。彼時,康得新披露公告稱,在證券監管部門調查過程中,同時經公司自查,發現公司存在被大股東佔用資金的情況。2019年4月,康得新時任三位獨立董事楊光裕、張述華和陳東,公開提出了對2018年年報及2019年一季報的共同異議。其表示,康得新及其子公司賬面顯示其在某銀行的存款餘額共計逾122億元,對此強烈質疑,原因是這筆存款既不能用於支付也無法執行,並且該銀行曾經口頭回復“可用餘額爲零”。

康得新的問題不止於此,中國證監會後續介入調查,認定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連續4年年報涉嫌虛增利潤,總額高達115億元;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爲控股股東提供關聯擔保的情況;未在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等。

根據行政處罰書,康得新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構採購、生產、研發、產品運輸費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導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爲2242745642.37元、2943420778.01元、3908205906.90元、2436193525.40元,分別佔各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136.22%、127.85%、134.19%、711.29%。

2021年2月28日,康得新在追溯調整年度報告的同時坦言:“公司股票已經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同時,2020年公司繼續虧損32.05億元,且年報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此前,公司因2018年、2019年連續兩個年度年報被出具非標意見已被暫停上市。深交所指出,康得新觸及《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滿足財務類強制退市標準。

至此,康得新同時出現重大違法類和財務類兩項終止上市情形。由於康得新財務類終止上市的時點早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時點,根據相關規定,深交所將按照財務類退市情形對公司股票啓動終止上市程序。2021年5月31日,康得新終止上市。

原董事長被判刑

終止上市並不是結束。

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一案,康得新及鍾玉等高管被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9月,康得新披露收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蘇檢四部刑訴【2021】Z51號《起訴書》,康得新涉嫌欺詐發行證券罪、騙購外匯罪;時任董事長鍾玉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詐發行證券罪、騙購外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時任董事徐曙、時任財務總監王瑜、時任資金部主管張麗雅、時任財務總監吳曉雁涉嫌多項違法一同被起訴。

2024年12月6日下午,上述案件迎來公開宣判,蘇州中院於當日下午發佈案件信息進展,鍾玉因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詐發行證券罪、騙購外匯罪及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20萬元。其他責任人員因參與相關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罰金方面來說,鍾玉被罰金額並不算‘鉅額’,而在多項罪名成立、涉案金額巨大、受害投資者面積大,‘四罪並罰’下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A股也是極爲罕見,單論刑期堪稱近年來A股最嚴厲處罰。”宋聯民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

中國法律諮詢中心民商事專委會原副秘書長林先平告訴《華夏時報》記者:“此次對康得新原董事長鍾玉以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的判刑是嚴厲且具有警示意義的。對於其他企業家和企業高管來說,這也會起到一種警示作用,提醒他們要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避免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12月6日,蘇州中院一併公告了由康得新及相關人員違法違規引發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進展。蘇州中院稱蘇州中院已立案受理了11名投資者起訴康得新公司、鍾玉等40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並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個人投資者起訴案件,當天蘇州中院對相關案件作出民事裁定,確定了權利人範圍,同時強調機構投資者起訴案件將另行分別立案審理。不過,截至發稿記者在該院網站暫未查詢到對投資人“適格”條件的披露。

責任編輯:徐芸茜 主編: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