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不大就沒報?應急管理部公佈3起瞞報、謊報、遲報事故案例
今年12月1日至7日,是第8個安全生產法宣傳週。應急管理部公佈3起瞞報、謊報、遲報事故反面案例。
案例一:僞造現場、謊報事故
2024年5月28日19時40分,雲南昭通市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雲豐聯營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遇難。
事故發生後,礦方僞造事故現場,謊報事故信息,謊稱該事故發生在2024年5月28日21時45分,因1名作業人員在井下運輸巷處理礦車跳道時,手拉葫蘆掉落將人員砸傷致死。
據事故調查報告,該礦總經理、礦長、安全副礦長被追刑責,建議對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處560萬元的罰款,由頒發證照的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由鹽津縣人民政府責令雲豐聯營煤礦停產整頓。
案例二:7死7傷,蓄意瞞報
2023年6月27日,遼寧阜新弘霖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弘霖煤礦不按規定報告,採取構築密閉封閉事故地點、刪除監控視頻及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數據、銷燬相關記錄、給遇難者家屬高額賠償、請託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死亡醫學證明、跨省轉運火化遺體及串供等方式蓄意瞞報事故。此外,據調查報告,截至2023年7月31日,查實該煤礦另外3起共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的瞞報事故。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弘霖煤礦處1815萬元罰款。其他瞞報事故查實後,繼續依法依規處罰。
案例三:遲報事故,被罰70萬元
2023年2月19日凌晨3時40分左右,山東濟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班長溫某某與維修工劉某某開始對30#蒸餾釜底部進行排放殘液作業,因盛放殘液的包裝桶破裂,桶內殘液噴濺到兩人身上。4時30分左右,衆人將兩人扶上車間主任孫某某的麪包車,孫某某駕車將兩人送至醫院。劉某某經搶救無效後於2月19日15時17分宣佈死亡;溫某某經醫院診斷爲輕傷,於3月21日康復出院。
事故發生後,現場工人立即向車間主任孫某某進行了報告。孫某某於2月19日8時許向主要負責人李某某進行了報告,李某某認爲“兩人受傷不嚴重,事情不大,就沒報”。在劉某某被宣佈死亡後,李某某於2月19日15時50分向濟南市濟陽區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事故發生後,李某某未按規定時間嚮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遲報事故行爲。濟南市濟陽區應急管理局對李某某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60%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事故發生單位濟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處7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應急管理部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職責包括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如若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還將收到法律的懲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另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