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是誰讓特權坐爽牢(高源流)
去年8月臺南殺警案兇嫌林信吾是明德外役監逃犯,如今又有殺警犯入外役監,引發輿論炸鍋。(中時資料照/張毓翎攝)
涉及夜店殺警案的易寶宏獲准入外役監服刑,引發某些基層員警反彈,帶動了社會不滿情緒。受到輿論衝擊的朝野政黨,不思自我檢討,卻把外役監的服刑機制抓來當替罪羊,說要如何嚴修外役監的規定,這樣因人設事而修法的作爲令人慨嘆。
易寶宏到外役監服刑,不論是如何爽,這都是《外役監條例》的規定。去年8月,臺南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林信吾,返家探親後逾時未返監,殺害了兩名警員,他的返家探視也是《外役監條例》所明定的服刑機制。
爲了林信吾殺害兩名警察,法務部在輿論壓力下,去年擬出《外役監條例》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把故意犯罪致死、所犯系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等罪的受刑人,列入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範圍。
如今,易寶宏到外役監服刑的事件引發社會不滿之後,朝野政黨爲了法務部送到立法院審議的修法草案爲什麼還沒有審議通過,展開一場政治利益上的相互指責及推卸責任鬧劇。
但沒有人認真去看待這個問題。就以法務部去年送立法院的修法草案來說,即使朝野立委諸公立即審議通過並施行,也不可能阻止易寶宏到外役監服所謂的爽刑。因爲,易寶宏犯的罪不在這個修法草案所禁制遴選的範疇。
社會把易寶宏描述成「涉及殺警案」被判刑8年。但實際上,易寶宏被法院判刑定讞的罪名不是殺人罪,而是「成年人與少年聚衆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也就是說,他是犯「聚罪鬥毆」罪,及「傷害而致人於死」罪。
再探究這件夜店殺警察的實際狀況,整個涉及這一案件的數十名被告,只有少數幾個被依殺人罪論處,這當中沒有易寶宏。而被論以殺人罪重刑的,判刑最重的也不過只有13年。這顯示,法院在審判量刑時,對這些被告的犯行有「惡性」並非重大的評斷,而給予自新更生的期待。
因此,就當前社會上出現的這股不滿易寶宏到外役監服爽刑的情緒來說,大家應該把指責的箭頭指向易寶宏不珍惜在外役監服爽刑的法內恩典,在放假外出時,喝酒又PO網的不當行爲,而不應該歸咎於《外役監條例》的相關規定。
《外役監條例》早在民國51年就訂定施行,設立外役監的目的不是在讓受刑人服爽刑,而是把外役監當成中間處遇機構,給快要離開監獄的長刑期受刑人一個過渡的適應階段,幫助他們迴歸社會,最終達到刑期無刑之效。
既然外役監設立之初,針對的是「長刑期受刑人」,所以原先規定必須在監獄服刑逾1年才符合遴選標準。但由於在外役監服刑,不僅可以有條件享受與家人同住、定期放假返家探視等優惠,更實惠的是可以縮減刑期,依受刑人累進處遇級別,每服刑1個月可以縮減刑期4天到16天。
就因爲有這麼多好處,這麼多年來歷經立法委員們好幾次修訂,把受刑人遴選標準自服刑逾1年,降低爲服刑逾6個月,再降爲3個月,最後降成現行的服刑逾2個月即可。
從服刑逾1年,一路降到2個月的修法過程,當然是和立法委員「順應民意」和「爲民喉舌」有關,至於有沒有爲某些特別人物量身訂做而修法,年代久遠,現在考究起來,恐怕會引起一陣藍綠隔空互控。
從立委修法降低標準的痕跡來看,再從去年明德外役監受刑人林信吾的殺警案,到現在的易寶宏在外役監服爽刑事件,社會該指責的對象是誰,不言而喻。立委們真該捫心自問,過去他們在《外役監條例》上,爲了什麼人,動了什麼手腳。
(作者爲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