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請爲政者以善意修正兩岸關係條例(陳長文)
(圖/本報系資料照)
回首過往我國總統對兩岸關係的態度,李登輝於1991至2000年擔任國統會主任委員,1999年提出兩岸爲「特殊的國與國關係」;陳水扁於2000年提出「四不一沒有」;馬英九時期主張「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並肯定「九二共識」;蔡英文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下兩岸互不隸屬;甫當選總統的賴清德稱會延續蔡英文的兩岸政策。
但「務實臺獨工作者」的賴先生主張並未被絕大多數選民接受,賴清德僅獲得4成得票率,且民進黨在立法院非第一大黨,少數總統所面臨的執政之路註定崎嶇。
筆者認爲一中憲法固若金湯,即便每一任總統有不同想法,兩岸民間一家人交流未曾止息。
大陸地區於1958至1984年處於人民公社試驗共產黨的階段、1966至1976年爲文革時期,1970年代末鄧總書記「摸石頭過河」,實施改革開放。
於此同時,臺灣地區於1987年宣佈解嚴並開放大陸探親,於1991年宣佈終止動員戡亂,不再視共產黨爲「叛亂團體」或「敵對勢力」,兩岸民間交流與貿易日趨熱絡,兩岸從敵對與平行線漸漸轉爲接觸與對話,爲了因應所生法律問題,作爲兩岸人民互動基礎法律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於1992年9月施行。
本於良善的立法初衷,《兩岸條例》卻有着對大陸人民不合理甚至敵意的規定,以繼承與既判力等爲例:
一、遺產繼承限制
《兩岸條例》第67條: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大陸人民依法繼承之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立法理由爲「避免臺灣地區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地區,危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同條另規定: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
該規定已存在30年,立法時能顧慮到大陸人民之繼承權已是難能可貴,但數十年過去,兩岸經濟今非昔比;40年前大陸是貧窮的地區,臺灣則是亞洲四小龍,如今大陸已是全球第2大經濟體,還用200萬元限制大陸人民繼承權,豈不倍感慚愧?
就情理而言,過去因國民政府遷臺,兩岸人民(包含老兵)骨肉分離者所在多有,此項問題關乎人道。立法時未以「一家人」的角度設想,反而預設大陸配偶繼承影響臺灣經濟及安定,令大陸配偶情何以堪?於今更是有違平等思想之惡法,破壞臺灣最美麗的是「人」的形象。
二、最高法院否準大陸地區確定裁判之既判力
《兩岸條例》第74條規定: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序或良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經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得爲執行名義。
該規定之立法背景應是依循《民事訴訟法》402條之模式;亦即,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三、判決之內容有背…公序良俗。四、…。
《兩岸條例》僅以「違背臺灣地區公序良俗」爲例外不認可之事由,法條文字用了「裁定」「認可」而非「判決」「承認」,是爲了迴避兩岸主權歸屬之「政治」問題,當然不影響「既判力」(即一事不再理終局判決之意)存在之準超國界「法律」原則。
然而,民國96、97、104年陸續有最高法院判決,在未聲請釋憲的情況下斷然認爲「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應祇具有執行力而無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既判力」。既然最高法院欠缺準超國界法(兩岸)之素養,就請政府(行政、立法)依憲法修正第74條!
三、請新任總統及立委以善意對待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述之外,《兩岸條例》還存有其他不合理的規定:內政部依《兩岸條例》第33條裁罰赴陸工作之27位臺人,竟獲最高法院維持原處分,令人失望;反之,北高行展現了法治胸襟,「陸方對我的統戰…最佳迴應之道應系更民主、更開放…纔有機會實際瞭解兩岸的制度差異」,令筆者喝釆。(作者爲海峽交流基金會首任秘書長、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