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大法官干政 民主憲政災難(仉桂美)

憲法法庭對死刑存廢的釋憲判決引發不小爭議。近日更傳出綠營意圖拿大法官當預算擋箭牌。(示意圖/本報系資料照)

2024年以來憲政問題接二連三,先有民進黨團在國會改革法案覆議失敗後,將多數通過的法案一狀告上憲法法庭;後有9月20日憲法法庭宣判死刑釋憲繫有條件合憲;接着又有政府總預算被藍白反對黨退回後亦不排除釋憲等。究竟何謂釋憲?憲法只有一部,釋憲絕非修憲,也無模糊地帶,且立法院之政治問題與司法機關之司法問題如不能一刀切,將是民主憲政權力分立制衡的災難。

於國會改革法案中,在立法院法案表決居少數而失敗的民進黨團,及同爲執政黨之行政院經總統覆議核可又失敗後均聲請釋憲,大法官不但受理,還做了行憲以來第4次極少數的暫時裁定處分,使相關條文被凍結,而不思何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止適用後改爲《憲法訴訟法》,走向言詞辯論的憲法法庭立法精神,其必須有損害及爭議發生,而非舊法時代「發生疑義」即可,但甫通過的新修法條文尚未實施何來損害?此舉亦無視於《憲法訴訟法》第65條協商先行之精神,讓政治問題經由協商以先謀求共識。司法介入的結果,難道日後立法院少數均可在表決失敗甚至覆議失敗後尋求大法官解釋憲法?

在死刑釋憲案中,大法官雖有立法院立委的同意票,但特別職之大法官必須謹守超然司法專業,因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次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科處死刑之判決,主文謂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但獨立審判何以須一致決?難道連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的表意自由都要被剝奪?

另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不得判處死刑,此法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難道不是立法院立法政策的職權嗎?經由大法官解釋憲法,得出實質廢死,則解釋權已然成爲修憲權,否則憲法何項條文可具體作爲實質廢死之依據?更何況我們體制有異美國,法官無法造法,大法官亦然。

今年9月20日立法院開議,總預算案審查被退回程序委員會,對於釋憲與否民進黨團同樣也已表態支持行政院。

賴政府應體認,憲政運作的順暢關鍵,在於少數政府不能只看當選時的4成選票,而忽視6成民衆的需求,畢竟政通人和需要多數人民的支持,政黨間的激烈對立,無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尤其,執政黨掌握國家預算及重大資源分配,面對政治問題,應重協調與尊重,每當發生政治爭議就屢由大法官接球,實應嚴格避免!當司法天秤不再爲人民信賴時,當是民主淪亡之始!

(作者爲開南大學法律所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