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調判+部門聯動”化解羣體性勞動糾紛 構建和諧勞資關係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淑秋

“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024年來,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持續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各級政法委關於推進綜治中心規範化建設的工作部署,在法定職能範圍內融入區綜治中心運行工作,進一步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近日,海滄法院通過“示範調判+部門聯動”的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羣體性勞資糾紛,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有力保護了企業可持續發展。

據悉,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系本市石材加工企業。李某等人入職後,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合同到期後並未與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簽訂勞動合同。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認爲,根據政府文件規定,其已爲礦山石材外來工辦理工傷保險,無需再爲李某等人補繳社會保險。

70名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主張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存在混同用工等不規範問題,要求解除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返還墊付社保費用、支付經濟補償和加班費等共計500餘萬元,另有多名勞動者還因工傷問題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主體並主張工傷待遇賠償。

該系列糾紛勞動者訴求標的虛高,而用人單位確因疫情影響關停礦場,停工停產期間損失巨大。爲快速化解該羣體糾紛,法院選取部分案件先行示範調解、判決。

海滄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某等勞動者僅憑工作地點變化主張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存在混同用工依據不足。根據《勞動合同》關於月工資的約定和李某等人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法院認爲雖然李某等勞動者主張加班費依據不足,且不符合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但結合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李某等人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認定李某等人在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的工作年限可以合併計算爲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

因雙方立場經多次調解始終無法拉近,海滄法院遂作出5份示範判決,判決:一、李某等5人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勞動關係解除;二、駁回李某等5人的其他訴訟請求。相應判決後發生法律效力。

在示範判決作出後,海滄法院全力跟進後續案件的調解。在代表性案件調解過程中,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釋明訴訟風險,指出企業不規範用工規避法律義務的問題,也同步引導勞動者放棄不合理訴求,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示範判決結果彌合雙方分歧。

經法院主持調解,促成一名勞動者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就解除勞動關係及工傷保險待遇分別達成調解協議,其中一份調解協議明確勞動關係主體及期間,確認勞動者與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另一份調解協議約定由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一次性支付勞動者61000元。在示範判決的基礎上達成的示範調解,爲剩餘糾紛的全面妥處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基礎。

爲促成剩餘糾紛的全面化解,海滄法院趁熱打鐵,依託區綜治中心,協調區人社局、區工商聯共同跟進開展調解工作。區法院全面加強調解指導,提供示範調解判決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等,賦能調解組織及調解員,使他們能更加遊刃有餘地減少雙方的分歧,拉近雙方的距離。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終其餘勞動者根據示範判決和調解結果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陸續達成訴前和解協議。

據介紹,通過“示範調判+部門聯動”,該系列案最後以5件判決、2件調解、63件訴前終結形式妥處,成爲化解羣體性勞動糾紛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