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

每經AI快訊,2023年12月29日,深交所關於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南頭街道大汪山社區桃園路8號田廈金牛廣場A座3906;

董國平,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代);

於福洋,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夏東明,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於秀慶,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管琛,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郝亮,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董事會秘書;

黃衛華,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李建立,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經查明,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通退”或“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一、2016 年和 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大通退於 2023 年 7 月 6 日披露的《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顯示,2015 年至 2017 年期間,公司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的全資子公司浙江視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科傳媒)及其子公司,與交易對手方夏東明開發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貿易有限公司等 16 家客戶簽訂了 23 份業務合同。上述廣告業務爲虛構,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業務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浙江普弘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貿易有限公司等客戶的業務回款來自夏東明或者其控制的賬戶。上述行爲導致公司累計虛增收入 15,765.40 萬元,其中2016 年虛增營業收入 9,641.24 萬元,2017 年虛增營業收入6,124.15 萬元。公司披露的《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未披露摘牌風險提示公告及摘牌公告

2023 年 6 月 9 日,本所對公司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6 月 19 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並於 2023 年 7 月12 日摘牌。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修訂)》第 9.6.7條、第 9.6.10 條規定,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披露一次股票將被摘牌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摘牌當日開市前披露摘牌公告。大通退未按照前述規定在退市整理期最後一個交易日披露風險提示公告,也未在摘牌當日開市前披露摘牌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修訂)》第1.4 條、第 2.1.1 條、第 9.6.7 條、第 9.6.10 條的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夏東明、於秀慶,時任董事長管琛,時任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郝亮,時任總經理黃衛華,時任財務總監李建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2 條、第 3.1.5 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一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董國平,總經理於福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1.2 條、第 4.3.1 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二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 17.2 條、第 17.3 條、第 17.4 條,《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修訂)》第 13.2.3 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董國平,總經理於福洋,時任董事夏東明、於秀慶,時任董事長管琛,時任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郝亮,時任總經理黃衛華,時任財務總監李建立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爲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2022年1至6月份,大通退的營業收入構成爲:供應鏈管理佔比87.28%,民間資本管理佔比9.88%,直播業務佔比1.09%,化妝品業佔比0.67%,保理業務佔比0.58%。

1. 近30日內無機構對大通退(退市)進行調研。

每經頭條(nbdtoutiao)——2024:迎接蓄勢而立

(記者 蔡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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