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三錯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衆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爲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爲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爲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爲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並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