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殘疾人案件 傳遞司法溫度

繼承糾紛中,對殘疾人在分配遺產時予以適當照顧;殘疾人被公共電線絆倒受傷,後續獲得通信公司的相應賠償;在相鄰權糾紛中,因工緻殘夫婦出行安全和通行便利的實體性權利獲得了保護。

今年5月19日是第34個“全國助殘日”。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通報了6起典型案例,涵蓋殘疾人工作、生活多個方面。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最佳解紛方案,以調解形式促成案結事了;同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在調解不成時通過依法判決彰顯公平正義、傳遞司法溫度。

典型案例1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系盲人,其於2021年5月入職被告某盲人保健按摩院,工作內容爲向顧客提供推拿按摩服務,2022年6月離職,陳某的工資由按摩院老闆張某通過微信轉賬發放。原告陳某主張被告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2022年4月至6月工資未發放,故起訴要求被告支付相應工資以及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處理結果】

法院經調查發現,原告陳某的工作單位並非其起訴的被告按摩院,且陳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其訴求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面對陳某追索報酬的急切需要,法院沒有直接判決駁回請求,而是與陳某積極溝通了解案件細節,並根據陳某提供的線索,輾轉聯繫到爲其介紹工作的王某。王某承認原告陳某系在王某的公司工作,且公司願意結算工資,是陳某一直拒絕聯繫。

承辦法官意識到,陳某作爲盲人接打電話、讀取信息並不方便,很可能沒有接到公司的結算通知。經過多次與王某溝通、說明情況,其表示願意配合法院工作,出庭與陳某當面溝通並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化解誤會,王某當庭支付了欠付陳某的工資,原告陳某也同意和解,撤回了起訴。

【典型意義】

殘疾勞動者由於身體不便,在就業市場上與普通勞動者相比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在簽署合同、確認服務對象等方面存在現實障礙,勞動權益受侵害後,可能因爲難以提供有效證據而承擔敗訴風險。

本案中,法院將切實解決殘疾人急難愁盼作爲出發點,堅持新時代能動司法理念,抽絲剝繭查清事實,找準痛點調解矛盾,幫助盲人勞動者有效擺脫維權困境,及時獲得勞動報酬,對依法保障殘疾人“勞有所得”具有積極意義。

典型案例2

【基本案情】

高某與毛某爲夫妻,二人因工緻殘分別達到四級和五級傷殘標準。王某與高某夫婦系對門鄰居,兩家房屋的中間是單元門入口及樓梯,在靠近王某房屋一側的樓梯下方空間,有一個封閉的鐵皮小屋,內部放置高某夫婦的殘疾車等私人物品,王某房屋與鐵皮小屋相鄰的一側牆壁存在大面積發黴和開裂情況。

王某認爲是高某夫婦私自用鐵皮封堵樓梯下部空間,導致牆體不透風,進而引起自家房屋牆體返潮、發黴,故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拆除樓梯口小屋及鐵門,並對王某房屋牆體返潮、發黴等情況進行維修。

【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高某夫婦均系腿部因工負傷的肢體殘疾人,高某所在單位在位於其房屋樓道的樓梯下方空間安裝了鐵皮小屋,便於高某夫婦停放殘疾車及日常出行。鐵皮車棚系高某所在單位爲工傷家庭統一材料、規範安裝,未佔用消防通道,未影響電子防盜門使用及其他居民正常通行。

王某並未就其主張的鐵皮小屋造成妨害物權和毀損牆體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房屋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特別是對方爲殘疾人的,更應從便利其生活角度給予包容和幫助。

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涉案鐵皮車棚的來源、用途及相鄰影響,充分考慮高某夫婦停放及使用殘疾車日常出行的合理需要,依法駁回王某拆除車棚的請求,切實保障了殘疾人出行安全和通行便利。

典型案例3

【基本案情】

原告趙甲(8週歲)爲孫某與被告趙乙之女,是原發性聽力殘疾兒童。2011年7月3日孫某與趙乙離婚,並約定原告趙甲由孫某撫養,趙乙每月支付撫養費等。經人民法院判決,除撫養費外,趙乙還應支付趙甲醫療費及康復訓練費。

被告趙乙認爲趙甲的恢復情況不需要再進行康復訓練,且趙甲所在的康復中心繫其母親孫某自己開辦的機構,故對產生的康復訓練費不予認可。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間,趙乙未支付趙甲康復訓練費,故原告趙甲將其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法院認爲,原告出生後不久便患有重度聽力殘疾,需要進行康復訓練,並已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原告每月的康復訓練費。爲原告提供康復訓練的某特殊兒童教育中心是在冊的康復訓練中心,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其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間產生了大額的康復訓練費用,應當由被告和孫某各負擔一半。

被告提出孫某系康復訓練中心負責人,因而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採信,但並未提供足以反駁原告的證據。故判決被告趙乙支付原告趙甲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間的康復訓練費1.7萬餘元。

【典型意義】

做好涉殘疾兒童案件審判工作,不僅關係殘疾兒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更關係着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

本案中,原告作爲離異家庭裡的殘疾兒童,其身心健康發展需要國家、社會及家庭的格外關心,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定撫養義務並不因離婚而消除,離異父母應當盡心盡力攜手爲殘疾兒童創造良好的生活成長環境。

人民法院秉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審判理念,準確認定離異父母的撫養義務範圍,合理確定涉案殘疾兒童的康復費用,保障其能夠得到康復訓練、健康管理、醫療救助等服務,有利於幫助殘疾兒童走出陰霾,促進其在陽光下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典型案例4

【基本案情】

王某與呂某原系夫妻關係,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系二人之子女,其中王某3系智力殘疾人(殘疾等級四級)。

王某、呂某先後於1998年和2019年死亡,留有共同財產涉案房屋一套,且二人生前未就房屋繼承事宜訂立遺囑。被繼承人呂某生前與王某2和王某3一直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王某2一直照顧呂某和王某3,負責呂某生活起居、帶呂某就醫等。

四名子女均同意涉案房屋由王某2繼承,王某2向其他當事人支付折價款,但對遺產繼承份額存在爭議,故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法院認爲,因被繼承人王某和呂某未留有遺囑,故涉案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四個子女中,王某3系智力殘疾人,無自有住房,無配偶無子女,無工作,生活困難,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故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王某2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故判令王某3、王某2分別享有涉案房屋27%和37%的所有權份額,王某1、王某4各享有18%的份額。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繼承糾紛中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通常情況下,在繼承人生活狀況、勞動能力、贍養義務等條件相同或相近時,所繼承份額均等。但是,《民法典》規定了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本案中,王某3作爲法定繼承人之一,因智力殘疾原因獨立生活能力較爲欠缺,被繼承人死亡后王某3的未來生活保障面臨困難。判決從王某3生活和發展需要出發,依法適當提高其遺產分配比例,體現了對殘疾人權益的特殊照顧和傾斜保護,實現了法理與情理的有機統一,也讓殘疾人充分感受到了法治溫度。

典型案例5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患有視力殘疾,某日其被路邊電線杆的斜拉線絆倒,摔傷之後被附近羣衆送至醫院救治。經診斷,劉某右側股骨骨折,住院治療10天。

涉案電線杆是被告某通信公司所有和管理,原告劉某主張被告公司對涉案電線杆的管理存在嚴重瑕疵和安全隱患,導致原告被絆倒摔傷,故請求判令被告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

【處理結果】

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原告存在視力障礙且無人陪同,舉證能力相對薄弱,承辦法官及時前往案發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全面、細緻查看涉案電線杆周圍佈局及拉線情況,瞭解到電線杆附近缺乏相應警示標誌及防護措施,並及時保存證據。

爲了實質化解矛盾、減少殘疾人訴累,承辦法官積極開展調解工作,爲雙方當事人理清法律關係、明晰事實、釋明風險,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由被告公司一次性給付劉某醫療費用等1.8萬餘元。

【典型意義】

在審判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需要貼近殘疾當事人最真實的司法需求,保障其平等、充分、方便地參與訴訟活動。

本案中,針對當事人因身體殘疾原因,客觀上難以自行蒐集證據的情況,人民法院依法調查取證,既減少了殘疾人的訴訟負擔,也爲全面界定權利義務關係、依法處理糾紛奠定良好基礎。

經過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以“法”爲先、以“情”爲要,順勢而爲開展調解工作,最終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幫助殘疾當事人降低維權成本,促進合法權益儘快實現。

典型案例6

【基本案情】

劉某系聾啞人,2023年9月劉某夥同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商場地下一層的兩家衣服專賣店內,趁店員不備竊取衣物。

被盜單位報警後,被告人劉某於2023年10月被民警抓獲,起獲的被盜衣物已經發還被害單位。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3月1日對劉某盜竊案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法院受理案件後,第一時間向劉某送達了起訴書並瞭解其身體狀況,併爲劉某指派了辯護律師,進行法律援助。同時,還邀請專業人士全程參與到訴訟過程中,爲劉某提供手語翻譯。

庭審中,主審法官將語速放慢,控制庭審節奏,方便手語老師準確完整地將指控內容、合議庭發問等同步翻譯給劉某,並確保劉某用手語表達的內容能夠清晰完整地傳遞給訴訟參與人員。

最終,經合議庭綜合評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後,劉某表示願意接受判決結果並努力服刑改造,對手語老師和法院表達了感謝。

【典型意義】

殘疾人違法犯罪固然應當受到制裁,但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需要得到平等尊重和保護。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聾啞被告人劉某的特殊情況,依法爲其指派辯護律師、聘請手語翻譯,通過搭起溝通橋樑確保當事人“聽”得明白、“說”得清楚,保證劉某的陳述、辯護等權利得到充分實現,爲查明事實、公正裁判提供有力支撐。審理過程體現了以審判爲中心的裁判理念,通過維護程序公正促進實體正義的實現,彰顯司法對人權的尊重,使聾啞被告人也能“聽見”公正的聲音。

文/本報記者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