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協會:金融、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人民網北京5月19日電 (記者杜燕飛)針對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擡頭的情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18日聯合發佈《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不得用虛擬貨幣爲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爲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公告》表示,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公告》指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公告》指出,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不得用虛擬貨幣爲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爲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爲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爲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爲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公告》強調,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測,強化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要及時按程序採取限制、暫停或終止相關交易、服務等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做好涉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公告》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爲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併爲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公告》指出,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後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爲此,《公告》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要珍惜個人銀行賬戶,不用於虛擬貨幣賬戶充值和提現、購買和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以及劃轉相關交易資金等活動,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