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原標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3年第34號

爲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加快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第一條中的“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調整爲“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