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證監會迴應
2月23日,證監會舉行新聞發佈會。在會上,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就如何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問題進行迴應。
問:當前,部分投資者反映一些案件處罰結果過輕,請問,證監會將如何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
李明:對證券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確實是投資者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近年來,證監會從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刑事追責等方面持續發力,努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證監會積極推動修訂《證券法》,提高行政處罰幅度,建立集體訴訟制度;推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提高證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罰處罰力度。
2020年《證券法》修訂後,證券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上限已有大幅提高。對欺詐發行行爲,罰款限額從募集資金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從最高罰款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交易,從給予違法所得1-5倍罰款,提高至1-10倍罰款。近期按照新《證券法》查處的一批案件,已經充分體現了加大處罰力度的效果,比如奇信股份案,證監會對公司財務造假行爲和組織指使的實際控制人分別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公司欺詐發行行爲處以4000萬元的罰款。
從執法週期來看,目前還處於新舊《證券法》的交替適用期。證監會查處的部分案件,違法行爲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前,隨着這類案件的逐步加快處理完畢,今後將會有更多案件適用新《證券法》,處罰力度會越來越大,違法成本也會越來越高。
從追責程序來看,我國將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和刑事追責分爲三類不同的獨立程序分別處理。民事賠償兼具賠償投資者和遏制不法行爲的多重功能,特別是集體訴訟,更能觸及違法者痛處,令投資者拍手稱快。行政執法常常可以爲民事索賠和刑事追責提供證據先導,從過往案例來看,我們一公佈執法信息,投資者保護機構、律師和投資者就開始行動起來,組織民事賠償訴訟,違法者往往因隨之而來的民事責任而承擔鉅額賠償,甚至是“傾家蕩產”,這也是執法震懾力最直接的體現。如康美藥業案,證監會按照2005年《證券法》頂格罰款60萬元,但後續有5萬多中小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獲賠24.59億元。澤達易盛案,證監會依據新《證券法》罰款8600萬元,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和解獲得2.8億元全額賠償。對於一些涉嫌犯罪的證券違法案件,證監會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獐子島時任董事長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天山生物相關主體被判處無期徒刑。
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持不枉不縱的法治原則,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不斷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豐富懲戒手段和方式,綜合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失信懲戒、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體訴訟、支持訴訟和刑事手段,對違法者形成疊加打擊效應。
(信息來源: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