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市場監管總局迴應

新京報訊(記者陳琳)《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於4月20日起施行。去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實施辦法》將如何落實?

3月18日,在市場監管總局舉行的專題新聞發佈會上,市場監管總局競爭協調司司長周智高表示,爲防止在制度落實中出現責任“虛位”、“形式”審查、制度“空轉”等問題,《實施辦法》中對加強制度監督保障作出了專門規定。

首先,健全責任落實和制度激勵機制。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基礎上,《實施辦法》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監管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在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中的責任,另一方面也對政策措施起草單位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責任作出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設置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職責清晰明確、責任壓實到位。同時,《實施辦法》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積極配合做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覈評價工作,強化制度激勵。

其次,健全問題發現和核查處置機制。《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確定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職責,並對舉報處理時限提出明確要求,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要在收到符合規定的舉報材料之日起60日內進行覈查並作出結論。周智高說,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當日公佈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受理方式,下一步還將整理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受理方式,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及時迴應經營主體關切。同時,健全了政策措施抽查機制,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一定區域範圍內開展抽查,也可以針對具體的行業、領域開展抽查,及時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最後,健全督促整改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通過舉報、抽查等方式發現的違反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市場監管部門將督促有關起草單位進行整改。對經督促後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公平競爭審查中發現存在行業、領域、區域性問題或者風險的,市場監管部門也可以書面提醒敦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整改和預防,點面結合促進行爲規範。同時,《實施辦法》細化了責任追究的情形,規定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出臺政策措施、拒絕阻礙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監督工作、經市場監管部門約談後仍不整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向有權機關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加強行紀銜接,保障制度實施。

編輯 張牽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