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籌集?誰有資格申購?廣州正式發佈配售型保障房細則
12月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在規劃和建設、申購和配售、產權和售後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申購條件、銷售價格、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和各類引進人才等工薪收入羣體銷售的保障性住房。
規劃和建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方式包括:(一)劃撥用地集中新建。(二)結合實際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中配建。(三)存量房轉化。符合產權清晰、位置適宜、面積適中等條件的存量房可以轉化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四)企事業單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與建設運營機構合作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五)市政府明確的其他籌建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址應佈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內,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優先選址於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爲齊全的區域。在城市建成區,結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工作,統籌優化規劃指標,支持存量土地和空間用途轉換,有效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給。在城市新建區,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重點安排在軌道交通站點、公共交通樞紐、工業園區、高校、職業院校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區等周邊,具備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項目中用於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依法實施徵收或者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超期未動工住宅用地、破產處置土地、房地產企業的存量住宅用地,除因閒置或者違約等原因被依法無償收回的之外,可以與原土地權利人協商收購,擇優用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羣衆意願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閒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對項目的建設規模等規劃指標予以支持優化;原出讓的土地應收回並以劃撥方式供應。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等羣體供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戶型以實用緊湊型的兩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爲主。戶型面積比例依具體項目區位、價格、需求設定。
此外,加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套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確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
申購和配售
《辦法》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爲單位申請,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購家庭應當確定1名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爲共同申請人。
未婚、離異、喪偶等單身人士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主申請人應當年滿30週歲;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申請人不受年齡限制。
一個家庭只能擁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時符合戶籍家庭申購條件和人才家庭申購條件的,可以自主選擇一個類別申請購買,僅限購買一套。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採取現房銷售模式。市本級建設籌集的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各區建設籌集的房源可以面向本區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剩餘房源向其他區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在符合條件的安置區、產業園區、人才聚集區,以及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經同級政府批准,可以面向一定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在銷售基準價的基礎上,結合房屋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20%。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調整。因政策調整、成本變化、銷售情況等原因確需調整價格的,由建設運營機構提交調價申請,按程序報批。
《辦法》還明確,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實施封閉管理,不得變更爲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屬於回購、內部流轉、繼承和離婚析產等情形的,按照廣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關規定及買賣合同約定辦理等。
採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王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