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嫌犯非侵入性採尿違憲 司法院通過修法草案

強制嫌犯驗尿違憲,司法院通過修法草案(林偉信攝)

前年憲法法庭判決,《刑事訴訟法》205條之2「非侵入性強制採尿」的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司法院23日院會通過修法,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處分所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修正草案將盡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法重點有,爲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所爲強制處分之救濟程序更臻周延,明定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之期間者,得準用相關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之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爲原則,急迫情形逕行採取爲例外,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之事後審查程序,兼顧有取證及人權保障。

另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之效果。爲保障受採取人之權益,明定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之救濟程序。

修法是因陳姓男男拒絕接受採尿,警方2012年3月23日將他強行押解到醫院,捆綁在病牀上後,由醫師將尿管插入他的尿道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方將陳男起訴。

新北地院一審依施用二級毒品罪將陳男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陳不服提上訴,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爲,拘捕的被告只要有相當理由認爲,採取尿液得作爲犯罪的證據時,都可採取之,這樣的規定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違憲,2年內要完成修法,司法院23日完成修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