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市議會專委詐公款 懲戒法院判決撤職

臺南議會專委公款懲戒法院判決撤職。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南市議會教育委員專門委員洪丁仁,2014年2018年,共63次持非公務收據發票充作公務用途覈銷,詐領公款28萬多元,監察院彈劾後,懲戒法院將洪丁仁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指出,洪丁仁將非公務餐費或非公務致贈之電子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黏貼於市議會採購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自行填寫電子發票或收據金額,在「經辦及保管單位」及「驗收(證明)」欄核章交由不知情的會計人員書面審覈。

民衆檢舉後,檢方將洪丁仁起訴,臺南地方法院將他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向公庫繳交20萬元定讞。行政究責部分,監察院彈劾後,懲戒法院將洪男判決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