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蝶戀花事件重演!遊覽車新規範 疲勞駕駛最重開罰50萬

▲深怕蝶戀花事件重演交通部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期盼降低疲勞駕駛問題。(圖/記者柳名耕攝)

記者曹悅華臺北報導

遊覽車新規範!爲避免去(106)年2月蝶戀花事件遊覽車翻覆釀33死悲劇重演,交通部特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期望降低「趕行程」導致事故發生的機率,讓「疲勞駕駛」問題更被大衆所重視,未來駕駛工時若超過10小時,將處3萬到50萬元罰緩,且可連續處罰,以保障消費者與駕駛權益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皆以「安全」爲出發點,尤其是最受社會矚目的「疲勞駕駛」問題,是這次的最大重點,要求駕駛員工時符合勞基法,也就是每天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開車4小時得休息30分鐘,如此一來才能更加保障乘客及駕駛本身的安全。

再來,陳星宏說明,「臨時停車」是此次修改的另一大重點,不管是消費者要求也好或是想就近停車,都必須遵守「合法地點上、下車」原則,禁止有行駛不當路段或停靠不當地點等情事發生。行程路線上,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行路段,且路線如有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別注意路段者,業者應告知承租人

另外,業者應於出車前提供「車輛安全資訊」,尤其是出車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該款式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且業者須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遊覽車檢查紀錄表填列資料後,交由承租人或其授權之人覈對及收執,此外,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亦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

消保處強調,「早早出門,晚晚回家,填滿整天駕駛員工時與車輛行車時限」是常見的租賃型態,對租賃雙方雖可達到表面上的最高CP值,然而卻是最危險的租賃行爲。承租人(含乘客)對於「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與使用」、「行駛路段是否屬於禁行或應特別注意者」、「能否停靠不準臨停之地點」等資訊揭露不足,加上「客運業者/駕駛員/乘客於行程中,不諒解主管機關之稽查行爲」新聞,亦偶有所聞,均是本次本應記載事項修正之最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