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指導原則出爐 金管會劃四紅線

P2P平臺頻爆雷,等不及公會成立,金管會祭出P2P平臺指導原則。圖/本報資料照片

P2P平臺頻爆雷,等不及公會成立,金管會祭出P2P平臺指導原則。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19日公佈「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明訂P2P平臺服務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劃出四紅線:「不可收受存款」、「不可收受儲值款項」、「不可發行有價證券」、「不可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其他業務模式是否違法迴歸檢調機關調查認定,另也明訂七大消費者保護措施。

林志吉指出,金管會目前掌握國內有26家P2P平臺業者,10月4日銀行局邀集了銀行業者、12家P2P平臺業者及相關公協會溝通討論後,訂定出此指導原則,即日起就上路,可作爲P2P平臺業者辦理業務、金融機構與P2P平臺業者業務往來,及消費者判斷選擇往來平臺的參考外,未來P2P平臺業者研訂P2P自律規範也可做爲參考基礎。

P2P指導原則原本列舉許多觸法的業務模式,不過,正式版本將其刪掉,僅明訂一、不得有銀行法「收受存款」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收受儲值款項」等行爲。二、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情事。至於個別業者的業務模式是否違反相關金融法令,因涉及刑事犯罪,迴歸由司法檢調機關調查及認定。

指導原則明訂六大風險控管機制包括:借貸雙方採實名制、借貸款項之金流處理控管原則、相關審覈機制、借款限額控管、出借限額控管、不法行爲之防制。

金流控管上,針對業者反應「借貸雙方需在同一家銀行或支付機構開戶」有難度,林志吉表示,已拿掉該規範,不限制借貸雙方要在同一銀行開戶,但在「金流」方面有三大規定,一是P2P平臺業者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須隔離;二、P2P平臺業者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的「資訊流」,不經手金流移轉,且平臺業者應要求借貸雙方於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並直接於該等帳戶間作借貸款項移轉;三、P2P平臺業者如擬「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之移轉」,還是要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

林志吉指出,目前有3家銀行與4大P2P平臺業者合作,有一家走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至於信託或履保的條件由平臺與銀行洽商。另外,有5家業者已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設立公會。

對於P2P平臺業者反應銀行爲了去風險化開始刁難,林志吉指出,會訂P2P指導原則就是希望鼓勵產業能健全發展,且銀行公會也訂有銀行與P2P業者合作自律規範,還是希望銀行基於風險基礎上,選擇往來的業者與合作範圍。

金管會也明訂出P2P平臺業者的七大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個人資料保護、資訊揭露、向出借人告知事項、資訊傳輸安全、客訴爭議處理機制、行銷廣告招攬。

林志吉指出,P2P平臺業者應委託專業獨立之第三方(例如會計師、律師),定期查覈所媒合之借貸案件,且應將查覈結果於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另外也要揭露原始借款人違約、平臺倒閉等相關風險、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的情形,至於原本要求揭露預期報酬率,因業者反應較難預期,因此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