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行宛平湖東岸綠化園區溺亡,家屬向水務局索賠70萬
(原標題:女子穿行宛平湖東岸綠化園區溺亡,家屬向水務局索賠70萬)
今年5月5日早晨,在北京豐臺區,李女士(化名)疑似在上班途中穿行宛平湖東岸綠化園區時,不慎落水溺亡。李女士家屬認爲湖邊無護欄,保安未積極施救,遂將這片水域的管理方豐臺區水務局訴至豐臺法院,索賠70萬餘元。記者今天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法院一審駁回了李女士家屬的訴訟請求。據悉,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
李女士家屬作爲原告方訴稱,今年5月5日早晨6時50分,李女士從家裡出發,7時48分,進入曉月湖公園,8時05分,公園的保安發現李女士在水中掙扎呼叫救命。
原告認爲,該公園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防護欄隔離措施不到位,存在很大的空間,所有入園人員均能自由穿欄而過,公園內湖邊沒有具體的防護措施,致使李女士掉入湖中溺亡。
另外,原告還認爲,公園無施救工具,更不具備急救方案,公園保安雖然發現了溺水的李女士,但保安未佩戴救助設備,也並未第一時間撥打120,後又返回辦公室取救助工具,延誤了最佳的搶救時機。
原告認爲,豐臺區水務局作爲公園的管理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管理職責和防護救助責任,存在嚴重的過錯,應承擔因李女士死亡造成的損失。原告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70萬餘元。
豐臺區水務局作爲被告辯稱,事發地點並非“曉月湖”,而是“豐臺區宛平湖盧溝新橋與京石高速橋中間水域靠近東岸”。
被告稱,宛平湖整個湖泊水面長1.31公里,水面寬400米,水面52公頃。如此大面積的湖泊,不可能因爲存在有人落水的可能就用欄杆全部圍起來。“難道全國所有的湖泊、河流都用欄杆圍起來嗎?”
被告還稱,事發地點湖邊有一條路溝通綠地公園和盧溝橋景區,該道路平坦寬敞,路面經過硬化,不存在可能造成人落水的危險,除非行人主動到湖邊去。如果李女士從盧溝新橋上落水,“被告總不能給宛平湖加上蓋子吧?”
關於園區保安,被告稱,他們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水務巡視,保護水環境和水資源,保安發現李女士落水後,已有人報警。
被告認爲,己方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園區道路足以保障遊人通行安全
豐臺法院審理查明,事發當天7時48分許,李女士穿越盧溝新橋東北側路邊的柵欄,進入
宛平湖東岸綠化園區,之後被發現溺亡,警方排除刑案可能。結合家屬提供的信息判斷,這條路線是李女士上班的常規路線。
關於豐臺區水務局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需承擔侵權責任,豐臺法院在現場勘驗後,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審理。
首先,豐臺區水務局雖未在水邊設置防護欄,但已在岸邊設置多處警示牌,告知遊人遠離水域,且園區內有可供通行的水泥道路,道路兩旁均有寬闊的草坪,部分岸邊砌有石磚、長有灌木,足以保障遊人的通行安全。
其次,涉案水域爲普通通行園區,並非戲水遊樂場所,該園區保安僅需配備與該園區性質相適宜的保障設備,要求保安配備救生設備和具備救生能力已超出豐臺水區務局在該水域的安全保障範圍。
再次,李女士落水前天色已亮,李女士在該園區內通行完全可以注意到周圍的環境是否安全,其未注意自身安全,失足落水,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
最終,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據悉,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