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檢評定「未達良好」提告平反 更一審逆轉判她仍「考丙」
▲宜蘭地檢署外觀。(圖/記者遊芳男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宜蘭地檢署實任檢察官劉憲英2019年的年終職務評定被評爲「未達良好」、相當於一般公務員考績丙等,她提告爭取撤銷這份評定結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以宜檢沒依法給劉女陳述機會爲由,判劉女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宜檢已補正程序瑕疵、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今(13日)改判劉女敗訴,可上訴。
更一審判決理由指出,依宜蘭地檢署提出劉憲英2019年辦案成績清冊、未結及逾期未結案件統計表、檢察業務服務品質意見調查表、政風室受理檢舉陳情紀錄單等資料,可證劉女2019年辦案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無罪率全署次高,常被案件當事人投訴開庭態度不佳,劉女更不時對同仁大小聲。
更一審認爲,劉憲英本件言行,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求檢察官辦案問話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等規定。
更一審指出,綜合考量劉憲英構成《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所指「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辦案品質、辦理事務期間及數量,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等要件,宜檢將她2019年的年終職務評定列爲「未達良好」,並無認定事實錯誤、越權濫權等缺失。
更一審認爲宜蘭地檢署本件對劉憲英的職務評定結果,「符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至於宜檢最初做成職務評定前,沒給劉女陳述意見機會的瑕疵,更一審指出,劉女依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救濟期間,宜檢檢附相關資料提出評定依據、理由等答辯,已補正程序要求,複審決定也維持宜檢的評定結果。
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官的年終職務評定,就是俗稱的打考績,評定結果分爲「良好」與「未達良好」2種,後者相當於考績丙等,會影響年終獎金與升遷。宜蘭地檢署於2020年1月14日,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決議將劉女2019年的年終職務評定列爲「未達良好」。
劉憲英不服,提起復審自認2019年僅被當事人投訴3件,同年度宜蘭地檢署全署有214案被判無罪確定,她雖佔其中28件,但未必都是在2019年起訴,她同年度辦案成績倒數第2,不等於辦案品質差,且若要衝高辦案成績,「自然有方法可以達成」,其他地檢署檢察官若辦案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也不見得全被評定爲「未達良好」。
劉憲英在2011年已晉升簡任十職等,現爲實任檢察官,她提起復審沒被保訓會採納,改提行政訴訟爭取撤銷本件評定結果。北高行一審認爲宜蘭地檢署評定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宜檢評定結果與保訓會複審決定,但上訴最高行被髮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今逆轉改判劉女敗訴,劉女2020年職務評定同樣被評爲「未達良好」,她另提告爭取,仍在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