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濘路害摔骨折 女騎士獲國賠71萬元

臺中市林姓女騎士上班途中行經泥濘地自摔骨折,請求國賠132萬多元,臺中地院判臺中市政府應給付71萬7183元,全案仍可上訴。(王煌忠攝)

臺中市林姓女子下雨天騎車行經清水區吳厝二街,因路面滿是黃泥自摔,導致骨折就醫治療,事後以薪資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向臺中市政府請求國賠132萬多元,臺中地院認市府明知暴雨導致該路段有泥濘,雖通知環保局協助清理,卻未採警示、警告標誌,管理有欠缺,判臺中市政府應給付71萬7183元,全案仍可上訴。

2021年6月1日上午,林女騎車上班途中經清水區吳厝二街,因當時暴雨造成該路段遍滿黃泥,現場卻未設警告標誌,導致林女摔車跌倒,造成右手肱骨頸骨折,向臺中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醫療費用16萬127元、薪資損失31萬6800元、勞動能力減損50萬元、精神慰撫金35萬元,總計132萬6927元。

臺中市府抗辯,事發前清水區清潔隊巡查發現,該路段右側黃泥較厚佔路面不及一半,左側佔路面一半以上爲稀薄泥土水漬,因尚需提供4輪車輛及機具通行,故未以封鎖線封鎖道路及採行警示標示,仍電請養護工程處協助清理。

另外,林女發生事故當下未叫救護車就醫,還能自行扶起機車並拍照後騎車回家,相隔5小時才就醫,足認其滑倒受傷之時間及地點均有可疑,亦難判斷林女跌倒真正原因,且林女機車僅腳踏板側邊車身沾有黃泥,身體未碰觸地面,應不致使右側肱骨頸骨折。

法官認爲,市府明知該路段存有泥濘,固有通知環保局清理,惟未採行警示、警告標誌,就係爭路段之管理自有欠缺。另林女自摔跌倒,已提出警局事故聯單、事故現場及醫院診斷書可證,判市府應給付林女7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