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騎車撞上供熱管道不幸身亡,當地通報稱事發區域未作爲道路使用,律師分析責任劃分

11月1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了“供熱管道橫跨道路高僅1米多,村民夜晚騎電動車撞上不幸身亡”一事。15日,山西沁縣發佈通報稱:事發區域未作爲道路使用,管道南北兩側均設有“此處危險請您繞行”的警示標識牌。

村民騎電動車撞上供熱管道不幸身亡,通報稱管道兩側設有警示標牌

11月13日,有網友在網上發佈視頻稱:山西沁縣定昌鎮某村一段供熱管道架在路上,距地面只有1米多。11月9日晚上6時左右,當地一位村民騎電動車不慎撞到供熱管道摔倒,送至醫院搶救無效不幸身亡。視頻中,一男子現場測量顯示,供熱管道距地面約1.3米左右。

男子現場演示

現場測量顯示,供熱管道距地面約1.3米左右

11月14日,定昌鎮一位村民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證實,網友反映的情況屬實,不幸身亡村民的後事正在處理中。當天,定昌鎮政府工作人員稱,鎮政府對此事非常重視,網友反映的問題正在推進之中。

事發後,存在安全隱患的供熱管道、道路是否採取了安全防護措施?不幸身亡的村民善後事宜是否妥善處理?

11月15日下午,定昌鎮政府一工作人員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此事沁縣相關部門正在調查,等官方通報就行。當天下午,沁縣住建局工作人員稱,問題正在解決之中,解決後會公示。沁縣政府值班室工作人員稱,瞭解此事要聯繫沁縣縣委宣傳部。沁縣縣委宣傳部工作人稱,一切以官方通報爲準。

當天,定昌鎮政府在沁縣政府官方網站發佈題爲“沁縣定昌鎮人民政府關於我鎮一男子騎車撞上供熱管道送醫後不治身亡的情況通報”。

通報稱:2024年11月9日18時左右,我鎮南關社區一男子騎電動車撞上供熱管道,送醫後經搶救不治身亡。事發後,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安排我鎮認真核實處置,相關情況如下:

涉事管道位於我轄區南關社區南關道東側排水渠上方,該處原爲一條露天排水渠。2016年11月,縣華陽供暖公司在水渠上方建設供熱主管道,當時管道橫跨排水渠,離渠底3.5米左右。2020年4月,對該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將露天排水渠進行箱涵覆蓋,改造後該區域未作爲道路使用,管道南北兩側均設有“此處危險請您繞行”的警示標識牌。

事發後,我鎮已及時對家屬進行善後安撫,並在全鎮範圍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目前,事發原因正在詳細深入調查,相關善後處置工作正依法依規進行。

當地發佈的相關通報

供熱公司、道路管理方是否應承擔責任,聽聽律師怎麼說

類似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供熱公司、道路建設方、管理方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通報稱,該區域未作爲道路使用,(供熱)管道南北兩側均設有“此處危險請您繞行”的警示標識牌。在這種情況下,相關部門是否可以減責或免責?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律師賈育廳介紹:類似事故屬於民事侵權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任劃分主要通過確定侵權主體、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等方面來判斷。

“沁縣定昌鎮政府發佈的情況通報顯示,該處原爲露天排水渠,供暖公司在排水渠上鋪設管道,且離渠底3.5米左右,此後該區域綜合治理現成現狀。這說明在本次事故中,供暖公司鋪設管道在先,如在管道敷設符合相關規範的情況下,供暖公司對本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管道敷設不符合規範,且與本次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的,可能需承擔相應責任。”

賈育廳稱,從現場視頻來看,事發地附近有村莊,路面已做水泥硬化處理,並沒有圍牆等阻攔,多有村民經過,案涉管道距地面約1.3米。

他介紹,《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規定,架空敷設的供熱管道安裝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人行地區,不小於2.5m;通行車輛地區,不小於4.5m;跨越鐵路,距軌頂不小於6m。

“從上述規定來看,案涉道路明顯不符合通行條件,不應作爲道路使用。”

賈育廳稱,相關法律規定,新修建道路未經竣工驗收,不應交付使用,且應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隱患、符合通行條件的,方可交付使用。因此,涉案村道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

“案涉道路明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符合通行條件,但實際作爲道路使用多年,作爲道路管理者應當及時採取足以避免事故發生的措施。很顯然,本次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未盡到責任,對事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賈育廳稱,在該區域未作爲道路使用,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通行條件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不僅應張貼警示標識牌,還應當設置安全防圍設施,比如圍牆等。通報稱管道南北兩側均設有“此處危險請您繞行”的警示標識牌,但是該措施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安全措施標準,不足以阻擋事故發生,故一般不應減責或免責。

賈育廳最後稱,本案屬於安全事故,相關交通管理部門、住建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應依法進行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並對民事賠償進行協調處理。故建議死者家屬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如無法達成民事和解,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華商報大風新聞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