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判刑3月 竹檢發監執行

鍾姓男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被警查獲,判刑3月被檢方發監執行。(新竹地檢署提供/羅浚濱新竹傳真)

新竹地檢署鑑於酒駕等危險駕駛行爲對其他用路人造成生命、身體、財產嚴重威脅,將從嚴認定得否易科罰金,若其整體情節認達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準易科罰金,發監執行,以杜絕「繳錢了事」的僥倖心態。

住新竹市的鐘姓男子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被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檢察官12日傳喚到案後,發現鍾男2019年已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1次肇事逃逸罪,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紀錄,前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

鍾男去年8月21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市住處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交通工具狀態,仍騎乘電動自行車外出而爲警查獲,檢察官認鍾男自制力不佳,整體考量後,駁回其易科罰金聲請,發監執行。

新竹地檢署重申對心存僥倖一再觸法之徒,絕不寬貸,凡酒(毒)駕個案情節。經執行檢察官認爲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將發監執行,以正法紀,守護用路人之身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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