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刑期感染艾滋病監獄被判賠償

吉林截癱男子趙某,因夥同他人實施搶劫、故意殺人(未遂),於2009年1月15日進入四平監獄服刑。2011年6月,在獄中被檢出HIV抗體爲“陽性”。

隨後,趙某及其家屬認爲監獄方存在管理問題,導致其感染HIV,遂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都曾對本案作出過賠償決定,認定趙某系在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艾滋病病毒,且四平監獄存在監管過錯並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從趙某家屬處獲悉,趙某將於3月初出獄,他們對出獄後趙某的後續治療及照護表示擔憂。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向紅星新聞證實了趙某即將出獄的說法,並表示目前正在開展關於安置趙某的相關工作,包括申請低保、聯繫當地殘聯等。

趙某的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獄中檢測出HIV陽性後,趙某對四平監獄提起了行政訴訟,並提出國家賠償要求,具體金額約800餘萬元。

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18)吉委賠再2號國家賠償決定,撤銷該院賠償委員會(2015)吉法委賠字第6號國家賠償決定、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吉獄賠發(2015)1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及四平監獄四獄(刑)賠字(2015)第1號不予刑事賠償決定;判令四平監獄向趙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並駁回趙某的其他國家賠償請求。

同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亦作出賠償決定,以“原決定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情況認定四平監獄怠於履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爲由,駁回四平監獄方撤銷原決定的申訴理由,維持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趙某在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國家賠償決定。紅星新聞記者從趙某家屬處獲悉,目前趙某一家計劃在趙某出獄後,再次發起國家賠償申請。

根據上述賠償決定,趙某因搶劫、故意殺人(未遂)罪於2008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轉入四平監獄服刑。其早在2001年因墜樓而截癱,需長期在監獄醫院接受治療,醫療記錄顯示:2008年9月10日,趙某首次HIV抗體篩查爲陰性;2009年6月18日因膀胱結石手術前複查仍爲陰性;2010年6月30日治療足部感染時第三次檢測結果仍爲陰性,另外,其體內CD4+T淋巴細胞數值在2011年前均保持正常水平。

感染關鍵節點出現在2011年5月。趙某因吞食金屬異物被送往吉林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術前篩查顯示HIV抗體"待複查"。經吉林省疾控中心確診,其2011年6月10日HIV抗體檢測轉爲陽性,CD4值降至525。此後2014-2018年六次檢測顯示CD4值在481-592間波動,符合艾滋病潛伏期特徵。

據法院方面調查,同期在監獄醫院接受治療的服刑人員趙某偉系已知HIV攜帶者(2004年確診)。病歷證實趙某偉2010年11月出現發熱伴皮疹症狀,且存在進入趙某病房協助如廁、日常接觸等情況。根據衛生部《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診斷標準》,結合三次陰性檢測間隔均超過窗口期(14-21天),最高法認定趙某感染髮生於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服刑期間。

賠償決定書詳細載明:趙某雙足皮膚潰爛,創面持續滲液;趙某偉皮疹症狀可能增加病毒載量,接觸時皮膚屏障破損構成傳播可能。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趙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他人傳播,主要責任在於傳播者,四平監獄方面怠於履行監管職責,與趙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具有一定因果關係。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楊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