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桃園公共埤塘釣魚被起訴 法官還他公道

去年許姓男子到桃園新屋公共埤塘釣魚,楊姓男子說埤塘是他的控告許男打算竊盜魚,臺灣高等法院判他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許姓男子到桃園新屋公共埤塘釣魚,楊姓男子說埤塘是他的控告許男打算竊盜魚,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認定埤塘內魚只沒有證據證明屬於楊男放養所有,且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也禁止私人放養魚只,無法證明許男涉犯竊盜未遂罪判他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許男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在去年7月18日下午4點到6點間,在桃園市一處光電水塘垂釣,竊取水塘內楊的所有魚只,爲楊男發現及時阻止而不遂,許男涉犯竊盜未遂罪。

許男辯稱,他認爲現場是公園化的埤塘,所以他可以在那邊垂釣,且埤塘外觀上看起來根本沒有私人管理,況埤塘坐落土地是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所有,且現場由農田水利署豎立之禁止垂釣告示牌是爲防止釣客失足落水,不得以此標示認爲許男知道埤塘內魚只屬於他人所有。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院都認爲,埤塘前爲桃園農業博覽會之展區範圍,展示桃園埤塘地景之運用,發展太陽光電系統,博覽會結束後轉型爲新屋環境教育園區,由農田水利會管理,衡諸常情,一般人對於係爭埤塘之認知當屬由國家管理之公共天然景觀,而非私人所有或得利用之池塘。

合議庭認爲,一般人對於這個埤塘內之魚類主觀上認屬野生,非屬私人所有或所持有之物,許男縱前往埤塘垂釣其內魚只,主觀上無竊取他人動產之意,難謂有何竊盜故意,自不構成竊盜罪,判他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