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嬰哭鬧遭猛晃釀「眼晴上吊腦傷」 保母判4年半定讞

未滿1歲的男童遭猛力搖晃眼晴上吊腦傷 保母判囚4年半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中陳姓保母在2020年到2021年間,因未滿1歲的男嬰哭鬧,她猛力搖晃致其出現嘔吐、抽搐、眼晴上吊及四肢不動等異狀,經醫院診斷出現受虐性腦傷,最高法院斥責陳女所爲顯有不該,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4年6月定讞。

陳女受僱照顧未滿1歲的男童,她從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5日因男童持續哭鬧不止等原因,爲使對方不爲哭鬧或藉機管教,竟接續數次用力劇烈搖晃男童,因而於2021年1月14日上午男童出現嘔吐、抽搐、眼睛上吊及四肢不動等異狀。

陳女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男童之母帶回照顧,當天並至診所就醫,經診斷爲腸胃炎,開立藥物治療;同年3月5日男童又在陳女家中出現嘔吐、抽搐、眼晴上吊及四肢不動等異狀,經男童父母帶到醫院診治,經手術治療發現男童腦部有新舊時期血腫及視網網出血等受虐性腦傷(舊稱「嬰兒搖晃症候羣」)重要表徵。

男童就醫治療迄今則仍因受虐性腦傷,受有腦萎縮之不可逆腦損傷,併發癲癎、全面性發展遲緩及重度不隨意動作功能障礙之身體及健康重大難治之重傷害,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接獲醫院通報男童受虐情事,向警報案後,檢方偵結將陳女起訴。

臺中高分院斥責陳女僅因不堪負荷男童哭鬧等情事,接續數次以劇烈搖晃行爲傷害男童,嚴重危害其身心之健全及發育,使男童父母必須面對常期照顧之艱辛,其所爲顯有不該,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囚4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