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男子酒駕撞死騎士 國民法官判刑8年6月

法官示意圖。圖/Ingimage

全案起於民國112年6月18日晚間,45歲鄒男酒後駕車行經草屯鎮中正路與富德街口,撞死72歲李姓機車騎士。

鄒男曾因酒駕被判刑確定,10年內又酒駕撞死人,案經南投地檢署起訴,由南投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南投地方法院發佈新聞稿表示,國民法官法庭認爲鄒男符合自首要件,但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並非「應」或「必」減輕其刑,國民法官認爲,鄒男並非真誠悔悟而自首,決定不予減輕其刑。

南投地院指出,鄒男有酒駕前科,明知酒後不得駕車,竟未選擇代駕或搭計程車等其他交通方式,仍恣意酒後駕車且嚴重超速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使被害人家庭破碎,無「情堪憫恕」情形,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南投地院表示,被告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所生損害甚鉅,且尚未與被害家屬調解或和解成立,未獲被害人家屬諒解,國民法官認爲刑度不宜過輕,應趨近中度刑。

國民法官法庭並考量被告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有期徒刑8年6月。